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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是防止“带病提拔”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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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一批贪腐官员“落马”。梳理一些“落马”官员的轨迹不难发现,“带病提拔”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仅危害政治生态滋生腐败,也影响党员干部队伍形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意见”中一系列制度设计织密防范“带病提拔”之网。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意见”开出了哪些“良方”?这些“良方”如何发挥“药效”?从今日起,《法制日报》视点版推出“防止‘带病提拔’意见权威解读”系列报道,逐一剖析,为您一一解答。

  对话动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大力整治“四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带病”干部存量减少、增量得到遏制。但“带病提拔”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为解决“带病提拔”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意见”明确,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追究。那么,未来将如何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否能避免选人用人领域发生“带病提拔”?如何使责任追究新规落地?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权威反腐败研究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   杜治洲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 宋伟

  《法制日报》记者        陈磊

  《法制日报》实习生       陈佳韵

  释放要“选好苗”信号

  记者: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根据公开资料可以发现,这是中央首次专门发文防止“带病提拔”问题。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已经认识到选人用人领域“带病提拔”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需要设计相应制度予以规范。

  杜治洲:是这样的。“带病提拔”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一方面反映了现实中部分官员“边腐边升”并且具有很强隐蔽性和很长潜伏期的严重状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官员选任中不以德才为标准,存在以人划界、以地域划界、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现象。

  中央专门就此问题发文,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干部任用要“选好苗”,只有选好苗才能长出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同时要用明确的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有效的制约和规范。唯有如此,才能提升选人用人的公信力,实现干部任用廉洁化、科学化,才能促进官场政治生态不断恢复和改良。

  宋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然而,在查处大量腐败案件的过程中,“带病提拔”的现象不断出现,甚至成为一些高级官员腐败案件发生的特征。《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的出台,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此类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制度体系的方式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反映了我们党遏制干部选拔任用中一切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

  责任追究是源头治腐利器

  记者:“意见”明确提出,对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实行责任追究。

  杜治洲:问责是规矩的标配。只有规矩没有问责等于没有规矩,用责任追究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就是倒逼官员以严格的、科学的、公正的、透明的标准选人用人。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追究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保障,是源头治腐的利器。此外,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领域的具体反映。

  宋伟:把责任追究作为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六大举措之一,不仅提高了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增强了制度执行的威慑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没有问责就没有担当。以往“带病提拔”问题的出现尽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责任不清和问责缺位是主要原因。

  记者:“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具体举措之一是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实行倒查。明确要求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制度设计,倒查制度可以避免用人选人领域的“带病提拔”。

  宋伟:“意见”中规定的倒查制度,在选人用人领域是首次提出,不仅如此,“意见”中对倒查的情形与责任规定的比较具体,为倒查制度的执行提供了科学的参考和依据。这种倒查制度的安排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选人用人领域的“带病提拔”,特别是未来如果对干部“带病提拔”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将会产生十分重要的警示作用。

  杜治洲:近年来,部分地方进行过选人用人责任倒查制度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2014年9月开始,广东省广州市在曾发生系列腐败窝案的白云区、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等单位开展选人用人问题责任倒查和追究试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问题的扩大化。只要倒查制度可以通过痕迹管理抓实,完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选人用人领域的腐败风险。

  第一责任人负不可推卸责任

  记者:“意见”中还提出,明确对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意见”进一步明确,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及时进行通报。

  实践中,也已经出现过党委(党组)负责人因为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而被通报的典型案例。

  杜治洲:现实中,这种现象已经存在。早在2014年,中组部就通报了湖南、吉林、河南、山西等省的多名干部违规提拔、“带病提拔”案件,还有一些地方党委组织部也有类似通报。可以说,这一条规定是从实践中逐步实验而形成的。

  宋伟:此次“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带病提拔”问题,对党委(党组)的问责力度也将不断加大。

  记者:此外,一个值得重视的提法是,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对于防止“带病提拔”意义重大。

  杜治洲:这体现了党委(党组)在用人上的主体责任,也是党管干部的具体要求。这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政治道德和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发现“病虫”,本身就是一项复杂且繁重的任务,尤其是对党委(党组)书记诊断“疾病”能力的考验。这本身也是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廉政领导力的试水,可以作为检验和提升党委(党组)书记廉政领导力的重要标准。

  宋伟: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选人用人方面是第一责任人,如果出现“带病提拔”现象,他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如果出现问题也会进行责任追究。这进一步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提出了明确要求,也真正将责任落实到了具体人,极大地提高了制度的可行性。

  记者: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要在选人用人意见上签字制度,如何防止执行异化,出现选拔没“病”但平庸的干部?

  宋伟:签字制度是此次“意见”出台的一个亮点,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任。看待签字制度要与“意见”中的其他内容联系起来,包括选人用人中要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质、作风表现等综合方面的考虑,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因此并不会出现很多没“病”但平庸的干部被提拔。在选人用人过程中只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程序履行,签字制度就不会出现异化的现象。

  对责任追究程序和内容进行细化

  记者:规范的价值在于实施,未来对于如何落实“意见”,可能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杜治洲:要解决“带病提拔”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做好对“带病”的判别,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干部出了工作作风或腐败问题,就必须对这个“病”的发病时间进行判断。如果经调查是在提拔之时或提拔之前发生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带病提拔”。如果是发生在被提拔之后,就不可以判定为“带病提拔”。也就是说对这个问题的判断必须客观公正地处理。

  二要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细化,只有明确了具体责任追究的细节才能保证问责的落实,才能有效减少或避免“带病提拔”。

  三要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渠道防范好干部被诬告诬陷,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宋伟: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执行关键在人。因此,在“意见”出台后,有效执行就成为关键。一方面,各级党组织以该“意见”为依据可以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各级组织部门、纪委应加大对“意见”实施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任何“带病提拔”现象严厉查处,保持“带病提拔”问题零增长,发挥监督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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