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东报数字报

  • 掌中庆阳客户端

首页 >
追溯英国宪政基础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作为西方第一个完成工业革命的国家,英国留给世界的不光是科技成果,更重要的是1000多年前就已经流布施行的普通法,正是这种不成文的法律为英国乃至世界的国家政体的建设开辟了一条进路:民主宪政体制。泮伟江先生的《一个普通法的故事:英格兰政体的奥秘》追根溯源,探讨了英格兰普通法如何产生、发展并固定下来并影响西方乃至整个世界的现代化进程。

  英国地方自治共同体,是英国政制的令人惊异且充满活力的传统。对于托克维尔来说,这种自治的最令人惊异的地方就是英国根本没有其他地方随处可见的政府机构——衙门,也就是韦伯曾经深刻研究并“痛恨不绝”的理性官僚制。美国完全临摹了英国的这种乡镇自治模型,使美国这样一个移民国家迅速成长为新世界的领头羊。

  亨利二世开始,配合令状制度、陪审团制度、巡回法庭等制度使王室的权力逐渐向地方平稳渗透;同样,地方自治权力也通过这些手段抵制了王权的无限扩张,在双赢的情况下,普通法得以被认可并被推行。令状制度使亨利二世放弃了暴力掌控,通过王室与地方法庭的效率竞争来实现王室权力的和平集中,也使得英格兰普通法在扩张中吸收地方性的村社自治共同体的一些核心因素;陪审团制度使得地方社区共同体的绅士参与到纠纷双方的对错的决定中,承认地方共同体的绅士的自治权,推进了王室权力向基层的渗透;巡回法庭大大拓展了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很多就职于巡回法庭的法官从全国各地回到伦敦后互相交流、沟通,统一案件处理的标准,总结概括了英格兰各地的地方习惯法,将这些习惯法逐渐统一称为“统一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法律”,这就是英格兰普通法(Common Law)的由来。通过这些改革措施,英格兰完成了中央司法集权,而不是行政集权,王室法庭终于成为英格兰世俗领域唯一的司法审判机构。截至1215年约翰王被迫签订《大宪章》,英格兰普通法在扩展王权的同时也在保护地方自治力量和中下级贵族的权力,最终通过《大宪章》明确了“王在法下”的英格兰特色的法律和政治体系。

  总结起来,英格兰普通法对英格兰本地的盎格鲁——撒克逊民族的地方自治力量、封建领主(小贵族)以及国王无限制的权力进行了吸收与消解,同时普通法将三者包容于自身,有效地将三者的力量兼容并蓄,也使三者的关系平衡并趋于稳定。而这其中除了锐意改革的亨利二世功不可没,担任过英格兰下议院议员、副检察长、总检察长、普通法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王座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爱德华·柯克居功至伟,他的《案例报告集》第12卷中的“禁止国王听审案”成为他对于普通法执法中最有特色和象征性的案例被后世铭记。

  1607年,一名叫福勒(Nicholas Fuller)的普通法律师,因为一起案件向王座法院申请针对宗教事务法院的禁止令状,宗教高等事物法院因此以分裂教派罪判处他罚金和监禁。鉴于宗教高等事务法院的做法有违普通法的内涵,柯克签发了禁止令状,否定了宗教高等事物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时任大主教班克罗夫特怒不可遏,诉诸英王詹姆斯一世,要求所有涉及宗教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应该由国王本人裁决。1608年11月6日,著名的庭审发生了。国王将相关人员召集到座前。柯克坚决反对国王“以国王身份”对案件直接裁决,他说:“国王本人不能裁决任何案件,不管是有关叛国罪、重罪等刑事案件,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有关遗产、动产或者货物等案件……”詹姆斯一世说:“法律是以理性为基础的,除法官以外,朕与他人一样拥有理性。”柯克针锋相对:“陛下对于英格兰国土上的法律并没有研究,而涉及陛下臣民生命、遗产、货物或者财富的案件,不应由自然的理性,而应依据技艺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定。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时间地学习和实践的技艺,只有在此之后,一个人才能对它有把握:法律是用于审理臣民案件的金铸的标杆和标准,它保障陛下处于安全与和平之中。正是靠它,国王获得了完善的保护。因此,我要说,陛下应当受制于法律。对于我所说的话,布拉克顿曾说过:国王应当不受制于任何人,但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律。”这段精彩的庭审辩论被载入史册,也成为世界众多国家宪法和法治所参考的重要依据。

  英格兰是一个社会内化于国家政体的建构之中的国家,国家是通过社会的方式被建构,国家不是外在于社会之中,而是构成了社会的一个部分。因此很难在社会之外,发现一个高高在上、统辖一切的作为主权象征的君主和政权。英国的普通法机制是确保这种运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运行的基础。这一点对于怀抱“崛起梦”的中国或许有所参考吧。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