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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惩戒”调皮学生需有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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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新京报》)

    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按照青岛市的地方法规,学校不仅有对学生批评教育的权利,对于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还有“适当惩戒”的权利。这对于规范学生行为,增强教育效果无疑具有破冰意义。不过,学生的哪些行为需要惩戒,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如何划分,惩戒由谁执行,还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虽然教育部此前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班主任对学生有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在现实教育实践中,班主任不敢管学生,任课教师更是不敢批评教育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与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界定。体罚、变相体罚、歧视、挖苦、讽刺学生都是教师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从教育理论上讲,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但是,教育不是万能的。面对社会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面对顽劣学生,老师不敢批评,学校不能处分,更不能开除。难怪有教师感叹:现在的学生越来越难教。

    青岛市在教育部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有适当惩戒违纪学生的权利,这是对教育理念的澄清,对师道尊严的捍卫。但是,什么是“适当惩戒”是一个难题,如果没有配套措施跟进,教师依然不敢教育、惩戒顽劣学生。

    面对调皮学生,一方面教育者要反思如何提高师德素质与教育水平,掌握娴熟的教育艺术,对学生悉心关爱和正确引导;另一方面,家长、社会也应对此予以反思。全社会要共同探讨,寻求建立健康、融洽的师生关系,创设和谐的校园氛围。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捍卫师道尊严。

编辑:孙雅茹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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