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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生育津贴制度是何时开始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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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网讯(记者 高于婷)日前,市民李女士致电本报热线反映,她是庆阳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2009年入职,2011年生育,但在申领生育津贴时却遭遇阻碍。她入职时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每年都按时缴纳,可李女士在生育后向相关部门申请生育津贴时,却被告知我市未实行生育津贴制度,不能享受生育津贴。2015年12月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了《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李女士也了解了相关政策,“我完全符合条件,为什么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呢?庆阳市的生育津贴制度是何时开始实行的?”李女士很疑惑。

    记者查阅了《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其中明确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针对李女士反映情况,庆阳市医保局随后作出了答复。据介绍,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从2008年5月开始起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生育保险基金以县(区)为单位,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起初由于我市参保缴费情况差异较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基金承受能力弱,因此当时暂未实行生育津贴制度,参保职工只报销生育产前门诊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随着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基金结余量的增加,经调查并汇报政府同意,决定从2013年1月开始执行生育津贴制度,之前不再追溯。 

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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