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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该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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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沉寂多年的法律职业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和律师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法律职业应当何去何从?法律职业研究的前路如何?陷入职业伦理困境的律师行业又该如何获得救赎?吴洪淇副教授《法律职业的危机与改革》一书,通过深入的理论探讨和丰富实证研究,以近十年来的中国法律实践经验和对律师行业的内部观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跌落神坛的西方法律职业

对于西方社会而言,法律职业算得上是第一种可称为专业的职业。相较于神职、医生、教师等行业,法律初成的古罗马时期,就在法律领域形成了一系列的职业精神与职业态度。不少学者认为,法律职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法律人在对待公益事业态度的价值中,起着领导作用,法律职业唤醒着社会的觉悟和良知。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开篇即说,“法学是研究善和正义的学问”。早期的法律职业先驱们都强调,律师不仅要研究裁判官的告示和法学家的意见,更应该反思幸福的性质、道德的根基,乃至一切的真和善。

所以,作为人类最伟大的成就之一的法律,主要因法律职业的精神而闻名于世。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罗伯特·威尔金认为,“法律人是人类灵魂的发言人,法律职业不应该仅为一己之私而离群索居,而应当为了回应人类内心的一种原始渴望而产生和存续”。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这种早期的法律职业精神却逐渐在西方社会陷入危机与困境。不管是理查德·波斯纳在《超越法律》中对传统法律职业文化崩溃的论断,还是安东尼·克隆曼对律师政治家的哀悼以及美国大法官伦奎斯特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演讲中提到的律师政治家作用的消失等,法律职业面临着行业内职业认同缺乏,行业外公众质疑和批判的窘境,学术界以“迷失的律师”“失落的城邦”乃至“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等词汇和语句,对法律职业进行激烈地批判,老百姓则编出各种各样的笑话来讽刺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精神陷入空前的危机,法律职业理想不断衰弱,法律职业也备受诟病。

当然,西方的职业危机理论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内在逻辑困境,比如对传统律师政治家理想的怀念、对历史上职业理想的无限升华与美化等,隐藏了原有制度的负面影响和缺陷,对当下的法律职业发展可能无法提供建设性方案。

面对这种困境,吴洪淇副教授通过将法律职业的衰落问题置于美国职业社会学整体研究背景之下,作出了新的回应。在他看来,法律职业的衰落远不是职业危机理论所能概括的。通过探查法律职业变迁背后的社会背景和变迁动因,人们就能够发现,这种变化是剧烈而多层次的,整个社会对法律职业所产出的法律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才是推动法律职业演变的原动力,将作为制度安排的职业推向了变革。说到底,制度变革的危机其实是传统理论的危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总觉得西方的法律职业理论和我国的法律职业实践之间存在隔阂以及错位感的原因之一,只有意识到这一点,才能回过头来客观分析我国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

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

对于我国而言,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其实从最一开始就是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从司法考试制度的探索、确立到如今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等,发端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末的司法改革,虽然过程存在起伏,却持续地引发了学界对法律职业较为深入的讨论,“职业化”一直是贯穿法律职业研究的主线。虽然我国的法律职业发展历程与西方存在极大差异,但对法治文明的追求是共通的。只不过正如早些年贺卫方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中国的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

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法律职业传统的薄弱和法律实务界对法律教育控制力的不足以及政治权力分割化导致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多元与不均,都让法律职业发展过程中的弊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凸显。自始至终,我国的法律职业就处在对自治的追求和对政治、社会等的开放之间保持艰难的平衡之中。

一方面,法学学科和法律职业追求专业以及职业的自治,另一方面,又必须让法律职业保持对其他学科以及社会的开放。一边是用极大的努力,在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法律实务等环节追求法律职业的自治,另一边则又不得不面对从西方借鉴而来的法律职业精神因水土不服而引发的诸多难题,还要顾及当下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法律职业危机所引发的对法律职业发展乃至自治的质疑。两难之间,法律职业的发展其实是充满着矛盾的。用作者的话说,市场和政府双重逻辑交织下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呈现着异常复杂的图景,法律职业不断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徘徊”,也因此导致其“灵魂无法安放”。

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按照作者的看法,当下对中国法律职业的研究,一定要摒弃的是僵化的西方法律职业理论套用,或者说“唯西方论”,应当把中国法律职业的独特性作为“特点”,而不是“缺陷”来进行研究。突破西方理论与中国本土之间的隔阂,才是法律职业研究的努力方向。因为国家的正式法律职业与中国农村社会之间还存在着巨大的距离,承载着西方价值表达的法律话语只是宏大的社会变迁和法律变革的背景之一。

法律职业肩负法治重任

在西方的一些学者看来,法律的基本理念来自宗教,宗教是法律进化的重要渊源。所以,法律职业的精神其实最终还是体现在对制度创设方面的贡献。在这种制度之下,人们可以在最大限度的自由中生活,国家将各种分歧交由这种制度处理,政府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受到法治的约束。无论如何,“精神的东西会按精神的方式行进,而获得它的最好办法就是崇尚它,只有崇尚才能植根于心,为灵魂所拥有”。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均衡、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等导致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差序格局等因素,都使得正式法律职业在精神信念和具体实施、蓬勃发展和蹒跚前行之间存在若干鸿沟。希望与失望同在,批评与赞赏并存。发达地区的法律职业危机已现,农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的法律职业却仍然处于孤独而曲折的萌芽状态,我国的法律职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要面对这种两难选择和发展困境。一边是对传统西方法律职业精神的向往,另一边则又是西方法律职业危机的警示,左右为难之际,需要我们对我国当下的法律职业进行较为完整的梳理和认识。但我们始终需要通过进入到法律职业内部,近距离考察法律职业各职业主体的真实状况,来判断中国法律制度的走势。毕竟,法治已经成为当下诸多事物合法性的重要源泉,在此背景之下,法律职业毫无疑问地应当肩负起推动法治事业前行的重任。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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