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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关于相对集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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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庆各单位: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相对集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通知》(甘办字【2017】56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集中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相对集中休假。

    二、2017年暑期休假时间为8月1日至20日,分两批安排轮休,第一批为8月1日至10日,第二批为8月11日至20日。在此期间,一般不安排全市性或其他重要会议和活动。轮休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当年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天数,休假不满法定天数的,可结合实际在其他时间补休。

    三、集中休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AB岗工作制,即:根据职责分工及人员情况,一 一对应确定A角和B角。当A角休假时,由B角承担其工作职责;当B角休假时,由A角承担其工作职责。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坚持交叉休假的原则,不安排同期休假,并明确本县(区)、本部门(单位)主持工作的领导,保持各自局面可控,工作不断线,力度不能减。

    四、科学合理制定集中休假方案,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要详细报告休假时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及休假目的地。市四大家领导班子、各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直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休假方案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其中,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方案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休假方案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五、领导干部休假期间,如分管领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接报后立即中止休假、返回单位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再行续休。

    六、严格执行干部职工休假审批制度。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不能安排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由于工作需要无法集中安排轮休的,可在本年度其他时间安排年休假;不能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的,依法向干部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干部职工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接受用公款支付的食宿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须个人承担的费用,同时要保持通信畅通。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

    八、为便于工作协调,7月底前,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市级领导休假安排表印发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

    九、县(区)及县(区)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集中休假可参照执行。

    中 共 庆 阳 市委办公室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编辑:孙雅茹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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