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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反腐倡廉建设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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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网讯(通讯员 黄先禄)    腐败者亡,倡廉者兴。早在陕甘边苏区时期,以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等为代表的西北根据地创建人始终坚持把惩治贪官污吏、树立廉洁政风列为政权建设的头等大事,并制定《暂行条令十八条》《十大纪律》等制度,以铁的纪律来约束广大党员干部。

    延安时期,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陕甘宁边区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问题。对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在边区出现的贪污腐败现象,虽是个别,但如果不下大力气加以解决,党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就会瓦解,革命就会失败。为此,从1937年起,边区先后制定了64个类别1000多个法律法规,形成反腐倡廉的制度保障体系,成为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设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同时,毛泽东还亲自处理了“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开枪打死陕北公学女生刘茜案”、“肖玉壁以功自居、贪污受贿案”等,在党内外起到了极大的惩戒震慑作用。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延安时期边区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和实践启示我们:一是理想信念是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石。尽管当时延安的生活很艰苦,但大家都有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的信念和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理想,革命的热情日益高涨。二是群众路线是反腐倡廉的必然要求。正如延安《解放日报》指出:“任何好的政府,如果没有人民的监督,它是可能松懈的;同样的,任何行政人员,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他们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三是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抗日战争时期反腐倡廉为借鉴,始终把腐败问题定义为“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了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作者系中国延安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教学实践创新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博士)

编辑:孙雅茹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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