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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放宽陪审员选任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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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放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入口,将学历要求从大专降低到高中,将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22日上午,人民陪审员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草案说明。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核心,包括法院组织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所构成的制度体系。

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开始了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

为了进一步研究试点改革中的有关问题,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试点期限延长一年。试点期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周强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经过两年多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

陪审员年龄要求提高至28周岁以上

草案从放宽选任入口、改革选任方式、明确随机抽选来源三方面,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作出规定。

草案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学历要求从原有的大专以上降低到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就是要让更大范围的群众有机会选任人民陪审员。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实践中担任员额法官的年龄一般需要28周岁以上,并考虑到提高年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所以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

《试点方案》和《试点办法》要求陪审员全部随机抽选产生,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不少地方法院都主张保留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草案第八条规定,陪审员应当是随机抽选产生的前提下,因审判活动需要,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在试点过程中,由于选民名单5年才更新一次,信息滞后严重。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大多是从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候选人。故草案第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从符合条件的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而不是从选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同时,草案第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供当地常住居民名单,并根据其掌握的犯罪记录信息对有无犯罪记录进行审核。

三类案件列入七人合议庭参审范围

合理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既要让陪审制度在国家治理和司法体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又要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

草案第十四条为一般规定,即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以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可以适用陪审制。这一表述是对2004年《决定》第二条第(一)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具体化。

草案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七人合议庭的案件参审范围,并作了类型化处理:第一类是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案件;第三类是其他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

除了上述规定,参审范围还包括当事人申请适用的案件。

明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保障责任

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一、三款保留了《决定》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同时参考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该款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保障责任。

另外,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的补助标准明确为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第二款明确将人民陪审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旨在解决人民陪审员在参审途中或参审时发生意外的赔偿问题。(记者 蒲晓磊)

编辑:梁伯睿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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