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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庆阳历史》(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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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陇东根据地的抗日政权建设

 

第一节 陇东抗日政权建设及巩固

 

随着第二次国共合作的形成,1937年11月,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为陕甘宁特区,各级工农苏维埃政权改为抗日民主政权,由苏维埃民主制度改为议会民主制度。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陇东各级党组织和抗日民主政权,认真贯彻落实“三三制”原则、“精兵简政”政策、“五一施政纲领”等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调动各阶级、阶层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陇东根据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得到巩固和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

陇东是陕甘宁边区的西南大门,肩负着巩固根据地,保卫边区的重要责任,因此,陇东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受到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高度重视。陇东根据地积极贯彻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各项政策、法令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开创性的有益探索,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积累和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三三制”的试验与推行

为巩固团结,动员抗战,发扬民主,克服困难,1940年3月6日,毛泽东在《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第一次提出在抗日根据地实行“三三制”政权原则:“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认为“三三制”政权,能够争取广大小资产阶级群众、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是孤立顽固派的一个重要步骤。3月11日,毛泽东在《目前抗日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中再次强调建立“三三制”政权的问题,并指出“在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统治的区域,只要是不反对共产党并和共产党合作的党派,不问他们是国民党,还是别的党,应该允许他们有合法存在的权利。”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中央局(1941年5月13日与西北工委合并为中共中央西北局)发出《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指出:不仅在民意机关要实行“三三制”,而且在政府机关也要实行,让党外人士参加政府机关的实际工作;在选举中不仅要充分贯彻“三三制”的政策,而且要深人群众,检查过去政府各种社会政策与立法的实施是否真正合乎“三三制”,合乎的政府要以立法承认,不合乎的加以修正。为此,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决定成立“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起草委员会,依据“三三制”政权的精神起草新的施政纲领。1941年5月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陕甘宁边区中央局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提出抗日政权建设中的“三三制”原则:“本党愿与各党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共产党只占l/3,以便各党派及无党派人士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之活动与边区政治之管理,在共产党员被选为某一行政机关主管人员时,应保证该机关之职员中2/3的党外人士充任,共产党员应与这些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办。”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中央局的指示及《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颁布,对推动陇东根据地实行民主政治建设,培养党的各级干部同党外人士合作的民主作风,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建设“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三三制”原则,积累经验,1940年,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首先在绥德、陇东两分区进行试点。9月,陇东分区先后召开分区临时参议会、各县临时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通过聘请的方式,邀请党外民主人士参加参议会和政府工作。在第二次普选中,陇东分区党委、专署在政权建设中十分强调和坚持“三三制”原则及政策,在经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41年的民主普选活动中开始全面推行“三三制”原则,得到党内外各界人士的普遍拥护。对这段时间陇东的“三三制”普选工作,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三三制的经验及其应该纠正的偏向》中指出,“陇东分区做得比较认真”。但是,陇东根据地各县在这次普选中的结果,共产党员人数在新产生的各级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中仍超过1/3,并未真正建立起“三三制”政权。如环县选出的11名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8名;华池县5名县常驻议员中,有共产党员3名;庆阳县7名政府委员中,有共产党员4名;新宁县9名政府委员中,有共产党员5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共产党的抗日主张和民主作风深得民心,共产党员能够同人民同甘共苦,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另一方面因为陇东是老革命根据地,广大群众对共产党有深厚感情。因此,在普选中人们极愿投票给共产党员,这样就造成在新产生的县、乡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中共产党员人数超过l/3的现象。

针对1941年普选没有完全贯彻“三三制”政权建设原则的问题,《解放日报》连续发表社论,进一步强调贯彻“三三制”。1942年3月4日的社论指出:共产党员超过三分之一,甚至占了绝对多数的情况,一方面说明了边区人民对共产党员的信任和拥护,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三三制”研究、了解和贯彻不够。社论同时要求给予补救,方法是“落选的非党议员,政府可以酌量聘请”;“非党候补议员,可以由党员正式议员辞职,使之补上”;“政府委员也可以由党员辞职,另选一些有能力、有名望的党外人士参加工作”等。3月13日的社论则号召“我们一定要坚决地、毫不犹豫地实行三三制!”1942年3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为充实“三三制”给各县的指示信》,规定各县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超过1/3的,应该自动提出辞职,由无党派候补议员补充”。

根据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指示,陇东分区各县及时召开县参议会,对县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进行改选,解决1941年普选中各级政权中共产党员超过1/3的问题。陇东分区专署先后4次发出指示,要求在政权建设中严格执行“三三制”原则。在改选中酝酿确定县、乡两级政府委员和参议员时,党组织主动限制自己的候选人,积极替其他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提出候选人,帮助他们参加竞选,使共产党员在各级政权中占有的比例始终保持在1/3以内。当选的共产党员如果少于1/3时,就选多少是多少;若超过1/3,则主动提出辞职,由其他党派或无党派民主人士递补。曲子县共选出参议员946名,共产党员298名,占31.5%;国民党员9人,占1%;非党人士639名,占67.5%。就阶级成分而言,地主21名,富农45名,中农173名,贫农687名,雇农9名,工人21名,商人8名。新宁县609名议员中,共产党员110,仅占18.1%;新正县408名议员中,共产党员108名,占22.5%;庆阳县1028名议员中,共产党员180名,占17.5%;华池县.522名议员中,共产党员174名,占33.3%;合水县677名议员中,共产党员144名,占21.3%。环县1941年选出的11名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8名,1942年改选时,谢正和等5名共产党员主动提出辞职,改选后的9名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只占3名。其他各县政权中,共产党员超过1/3的也都纷纷提出辞职。新正县11名政府委员中有共产党员3人,不足1/3。共产党员的这种主动谦让,与党外人士真诚合作的精神,使党外民主人士深受感动,极大地促进了民主政治在陇东抗日根据地的贯彻实施。经过改选,陇东根据地各县参议会和政府委员会均达到了“三三制”原则的要求。

在陇东各县的乡级普选中,“三三制”原则同样也得到认真贯彻。在乡政府委员选举中,县政府规定在7名乡政府委员中,共产党员最多不能超过3人,对于超过3人的进行了补选,使其基本符合“三三制”原则。

“三三制”是抗战时期陇东根据地民主政权的主要形式,为陇东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三制”的实行,使陇东根据地民主政权团结了社会各阶层,赢得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使根据地政权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政策的实践当中,消释了其他党派与无党派民主人士及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各阶级对抗日民主政权的犹豫和怀疑,给各党派和各阶层民众提供了参与政府工作的机会,调动了各阶层民众抗日和建设边区的积极性,不仅为赢得抗战的胜利,而且为党在全国建立政权和成功执政,进行了有益探索并积累了经验。

二、“精兵简政”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陇东抗日根据地建立后,陇东分区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抗日民主政权逐步建立健全,党政干部人员也相应地有较大增长。但是随着严重经济困难的到来,“鱼大水小”的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为克服根据地严重的物资困难,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陇东分区结合整风运动开展了“精兵简政”工作。

1941年,国民政府停发对八路军的军饷,并对陕甘宁边区进行政治、经济、军事封锁,限制日用品进入边区和边区的土产出口,导致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进入极为困难的时期。1941年11月,为应对困难局面,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上,民主人士李鼎铭等提出“精兵简政”的提案。该提案不仅在参议会上获得高票通过,而且得到毛泽东的高度重视,认为“这个办法很好,恰恰是改造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12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敌后抗日根据地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为进行长期斗争,准备将来反攻,必须普遍的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节省民力,是目前迫切的重要的任务。”

1941年12月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向各专员、县(市)长发出指示信,提出“精兵简政”的原则和要求。此后,陕甘宁边区政府把“精兵简政”当作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成立了专门的整编委员会,制定了整编方案。1942年1月,边区政府发布《关于各级行政组织区划编制的规定》的通令,根据边区各分区人口、地域、自然、经济状况与政治环境等条件,划分不同等级,并以此编制配备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将超编的人员精减下来,使行政机构真正做到少而精。其中,陇东分区被划为甲等,关中分区被划为乙等,两分区对所属各县也划分了等级,庆阳县为甲等,环县、曲子、新宁、镇原、合水5县为乙等,新正、华池两县为丙等。同时,各区乡也划分了等级,陇东分区共划分甲等区22个,乙等区14个,丙等区2个。新正县4个区中,2个为乙等,2个为丙等。不同地区不同等级的划定,为“精兵简政”工作进一步顺利展开做好了准备。

陇东分区专署按照《陕甘宁边区政府实行精兵简政给各县的指示信》和《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领》的规定,着手裁撤不急需的机构,合并性质相近的机构,精简缩小行政机构,裁减超编人员。陇东分区在精兵方面,缩编分区主力部队及指挥机关,减少非战斗人员,加强地方武装和发展民兵。在简政方面,整顿各级组织,紧缩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强基层,提高效能。分区专署将其所设处一律改为科,并进行了裁撤、合并和缩小,将原6处1室合并为2科1室,即一科(管理民政、教育事宜)、二科(管理财政、经济建设、粮食等事宜)和秘书室;保安科改为保安分处,裁判处改为司法处(1943年改设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陇东分区的原交通运输局和调查站等单位撤销;地方卫生所与三八五旅医院合并;陇东分区税务局与庆阳县税务局合并。同时,实事求是,灵活掌握政策,如后来又根据实际需要恢复粮食科,成立分区邮电局。

陇东分区各县政府也相应地精减机构,将县政府所设6个科室合并为3个;同时撤销区公署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助理员,总设大区助理员3人,小区助理员2人。适当缩小乡的规模,全分区由原来的226个乡增加到239个乡。陇东分区在精简机构工作中,依照甲、乙、丙3个等级分别配备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并将超出编制的人员精减下来,使机关真正做到少而精。陇东分区还对群众团体的专职人员相应进行精减,如陇东分区工会将原有脱产干部60人精减为20人,并取消区工会主任一职。

1942年8月,西北局发出《关于贯彻精兵简政的决定》,指出:精兵简政不仅是裁减冗员、紧缩机关,而且必须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指出在对待精减人员问题上,“应以达到各得其所为原则,必须具体按照每一人员之工作历史、工作才能、工作经验、政治条件,按照党与非党干部政策原则,加以恰当处理。任何粗枝大叶、任意放弃干部人员的倾向,都要严格防止”。陇东分区在精简工作中,十分注意政策的贯彻执行,把精简机构、人员的合理安排、加强基层建设等很好地结合起来。陇东分区把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县政府机关、生产部门和区、乡基层单位中去,有89名干部调动工作,既使上级机构变得精干,又使基层工作得到加强。1942年2月,分区第一次精减整编工作结束。1943年1月,西北局高干会议之后,陇东分区及县、区、乡各级政府普遍进行第二次精简整编,于5月底完成。分区专署在精简前共有工作人员44人,经过精简,配备干部25人,事务人员6人,减少了13人,各县行政机构精简后,配备干部112人,事务人员35人,减少64人。如华池县精减干部20人,新宁县精减干部22人。对精减下来的编余人员通过派出学习、转送生产部门或退伍等途径,都作了妥善安置。如合水县县政府精减13人,其中4人送延安学习,7人转到生产部门或其他工作岗位,2人到行政村工作。新正县县政府精减5人,其中1人派往生产部门,2人派出学习,1人退伍,1人派任乡长后回家。由于处理慎重,安排适当,编余人员都高兴地服从组织安排。

陇东分区及新正、新宁两县实行“精兵简政”后,不仅缩编了政府工作人员,减轻了群众负担,充实了基层政权和生产部门,加强了公安、司法工作,更主要的是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了政府工作制度,如工作汇报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行文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巡视检查制度等,使行政事务管理和干部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达到了精简、统一、效能、节约的目的。广大干部也进一步改变了工作作风,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面向群众,提高了工作责任心,都能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为人民利益忘我工作,从而密切了党、政府和群众的联系。

三、第二次普选运动的开展

1937年6月20日,陕甘宁边区提出在开展民主政权普选运动中的《民主政府施政纲领》。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洛川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11月,陕甘宁特区(1937年5月2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提出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改为国民政府的特区。1937年9月6日,根据国共两党合作的新协议,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1937年11月10日,边区政府发出通令,将政府改名为陕甘宁特区政府。1938年1月,陕甘宁特区复称陕甘宁边区)根据十大纲领制定了《特区政府施政纲领》,部署开展民主政权普选运动。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指出,施政纲领是为了拥护团结、坚持抗战、争取最后战胜日寇,根据三民主义和抗战建国纲领,结合边区实际情况而制定,并作为边区一切工作的准绳。1941年,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总结边区建设的实践经验,重新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共21条),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于同年5月1日公布(因而又称“五一施政纲领”),广泛征求意见,同年11月正式提交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后在全边区贯彻实施。

“五一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首次提出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各群众团体实行民主合作的“三三制”政权政策,成为边区实行民主政治和其他方针政策最根本、最重要的依据和准则。为了使选举运动正确地实行党中央提出的“三三制”原则,建立起真正模范的新民主主义政权,1941年1月30日,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发出《关于彻底实行“三三制”的选举运动给各级党委的指示》,指出:普遍地在边区各地实行改选各级政府,建立自下而上的各级参议会的选举运动,是一件伟大的工作。同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出《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指出“未经过选举的地区,各级政府都是临时的,必须由老百姓选举,才能叫正式政府”,要求“各级参议会决定今年都要改选,未成立的都要成立”,并规定进行各级政府和参议会选举的具体时间表:2月至3月为选举的宣传准备阶段;4月至5月实行选举,开乡(市)参议会,组织乡(市)政府;6月至7月新选的县及等于县的参议会召集开会。8月新选的边区参议会召集开会。为了使选举能够顺利进行,边区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加以规范。2月7日,颁布《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了办理选举的专门机关、县乡选举委员会人数、选举委员会主任职责,还规定了选举过程中监票员、司票员、开票员、记录员的职责和注意事项等。在乡选开始前夕,边区政府又发出指示,强调选举工作在政权建设中的主要作用,指出:“我们一切工作实际做在乡市;人民对于议国事管国事最关心而且最多的在乡市,乡市选举工作不深入,那就好比地基不实固,上面就无法建立起宝塔来。另一方面,我们不要忘记乡市工作是我们最弱的一环,人民不满意和意见多的是乡市机关。因此必须用大力做乡市选举运动。”

根据边区政府的时间安排和指示,陇东分区及时对选举从时间、方法等方面作了安排。1941年3月25日、4月5日,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先后两次向各县发出指示信,对选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3月25日的指示信指出:“选举工作不论曲、环、华3县群众已有习惯,不论庆、合、镇3县还是破天荒的盛举,都应普遍的、深人的宣传动员,真正造成一种热潮”。4月5日的指示信,则强调指出:“目前三大任务——民主、经建及整理和扩大武装,究竟什么是中心?我们的答复是‘民主建设为中心’。”“三大任务的重心还是民主建设,而民主建设的第一着就是选举运动,所以目前工作最中心的一环是民主建设”,“民主建设是开展一切工作的骨髓”。同时,成立陇东分区选举宣传委员会和选举工作团,制定《陇东分区选举宣传委员会选举运动宣传大纲》,解释和说明普选工作,组织分区干部深入各县,成立各县选举委员会,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根据边区选举条例和分区对选举的指示,各县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选举办法。如庆阳县以布告的形式发布了15条选举办法。

1941年3月,陇东分区各县根据边区政府的安排拉开了选举序幕。各县成立了选举工作团,分赴各区、乡进行普选宣传工作,并进行各项准备工作。环县选举委员会以学校学生为主组织了3个宣传队,由县级干部和学校教员带领下乡宣传民主选举。合水县选举委员会编写印发《合水县选举指南》的小册子。新正县选举委员会组织了28人的工作团在马栏区进行乡选试点。9月和10月,陇东分区华池、环县、曲子、庆阳、合水、镇原等县均在先行直接乡选的基础上,先后召开县参议会,选举产生县参议会正、副议长,常驻议会议员;选举产生县政府委员、县长;选出出席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议员和候补议员。在选举中,陇东分区十分重视动员妇女参加选举,许多优秀妇女当选为各级参议员和政府委员。庆阳市桐川区选举的187名乡参议员中,有妇女参议员26名;庆阳市政府委员会7名委员中,有2名妇女委员。1941年7月下旬,关中分区的新正、新宁两县召开县参议会,进行民主普选。新正县选出乡议员405人,其中共产党员161人,国民党员242人;女议员10人。阶级成分为雇农25人,佃农165人,贫农186人,中农20人,开明绅士2人,商人7人。

1941年10月,陇东分区普选和换届工作全部结束。在第二次普选中,根据边区选举条例的规定,陇东分区各级政府成立选举委员会以加强指导,并组织大批干部下乡进行宣传和组织,调动了群众的参选积极性,激发了群众的政治热情,使得选举获得了巨大成功。许多地方在选举投票之日像过节一样,男女老幼齐出动,乡村平时不常出门的姑娘媳妇们,穿上新衣服成群结伴上路,老太太也骑着毛驴,从几十里外赶去参加投票,气氛热烈、民主。在这次普选中,陇东分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到80%至90%,有的地方高达95%以上。

1941年进行第二次普选期间,是陇东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三三制”原则和“精兵简政”政策。1941年的普选虽然成效显著,大力推动了民主政权建设,但在选举中没有坚决的彻底贯彻“三三制”原则,1942年进行了改选,1943年根据“精兵简政”原则进行了精简整编。所以,从政策的延续性和内容的持续性上说,第二次普选也包括1942年的改选和1943年的整编。

第二次普选运动在形式上有许多创新,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参选。陇东分区党委和专署针对边区群众文化落后、部分选民不识字、自然条件差、山大沟深、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创造出许多方便群众的选举方法,比如:“投豆豆”、“柞(伸)胳膊”、“烧香洞”、“画圈圈”等。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到会参加的选举者,则采取“背箱子”的办法,派工作人员背着流动票箱,挨家挨户送票收票,让群众都能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充分保障了各阶层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这次普选活动民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度高,参选率高,取得很大成功。而且,选民以主人翁精神,对投票认真负责,把值得信任的“好人”选进了各级政权,淘汰了不称职干部,巩固了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了陇东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的建设。

四、参议会制度的实施

为了巩固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把陕甘宁边区建设成为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从1939年至1946年,陕甘宁边区在延安召开过三届(共4次)参议大会。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它的主要职责是: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检查政府工作,决定边区各项重要决策、法令及军事之重要事项,选举边区参议会议长、副议长及常驻议员,选举决定边区政府主席、副主席及政府委员,选举决定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在参议会闭幕期间,责成常驻参议员监督政府执行大会全部决议,监察及监督边区各级政府的政务人员,审理政府工作。

陇东根据地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组织由参议会、政府委员会、司法机关三部分组成。《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分区一级不设参议会。但同时也规定,在所属各县未成立参议会之前,可以召集临时参议会代行参议会职权,负责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级参议会成立后即行撤销。根据上述规定,1940年9月18日至26日,陇东分区临时参议会在庆阳县县城举行。原定出席会议议员75人,实际出席50余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议长张邦英参加了会议,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王维舟、副专员马锡五分别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会议选举刘仲郐为分区临时参议会议长(当年10月刘仲郐病故,由任绍亭继任),段德彰为副议长,通过了有关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议案。会议通过的《为加强陇东团结配合全国坚持抗战到底案》,着重强调团结抗战问题,指出“团结与抗战不可分割”、“只有团结才能抗战到底”、“陇东为西北屏障,能否巩固影响甚巨”;《为求回、汉两族更加亲善和好,抵抗日寇侵略案》提出,回、汉两大民族应该以国家至上,团结起来一致抗日,并提请在回民多的区域建立清真寺和回民学校。可见参议会的决议案,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主要解决根据地政权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按照《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规定,县参议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每两年改选一次,并规定县参议会是县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县政府服从县参议会,对上级政府及县参议会负责,领导和执行全县政务。县参议员由全县人民选举产生,设正、副议长。由议员中选出常驻议员5人(正副议长为当然常驻议员),组成县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在参议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并负责监督县政府对县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情况,听取县政府的工作报告,向县政府提出建议,派代表出席县政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决定召开县参议会临时会议。两个《条例》还规定县参议会职权为:选举或罢免县长、县政府委员及地方法院院长;监督及弹劾县政府、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决定本县地方经费收支事项;制定与否决本县单行法规;批准县政府民政、财政、粮食、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等各项计划;议决县长、县政府委员会交议事项和本县人民及群众团体提请审议事项,督促和检查县政府执行参议会议决的事项;决定本县应兴应革重要事项等。根据上述规定,各县举行了相关的会议。

华池县:1941年9月29日至10月4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在悦乐召开,选举王德明、黄生华为正副议长,李培福为县长,选举高自立、李树林、路志亮(女)、段长富、王定邦、高明山为华池县出席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参议员;1942年2月27日至28日第二届二次会议召开,会议为贯彻“三三制”原则,改选了县参议会和县政府,选举刘维舟、史九功为正副议长,李培福为县长;1945年5月间第二届三次参议会召开,通过并颁布了《华池县土地租佃暂行办法》,对华池县各种形式的地租租额作了明确规定;1946年2月12日至18日第三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扈宪章、高明山为正副议长,李生华为县长,选举李培福、刘生枝、杨俊五为陕甘宁边区第1届参议会议员,李生发为候补议员。

环县:1941年10月2日至7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白耀卿、杨志贤为正副议长,陈玉山为县长,选举杨俊卿、米阿訇(回族)、吴廷发、张明觉、莫文骅、尤祥斋(女)为出席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参议员;1942年4月问第二届二次参议会召开,根据“三三制”原则,改选了参议会和县政府,选举徐锡龄、杨志贤为正副议长,陈玉山为县长;1944年第二届三次参议会召开,主要讨论了县政府工作;1946年2月12日至18日第三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王保民、韩正平为正副议长,陈巨奎为县长,选举何思敬、杨志贤、刘清俊、韩正平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

曲子县:1941年10月1日至5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在曲子完小召开,选举苏耀亮、王世五为正副议长,逯月喜为县长,选举王世泰、马锡五、苏耀亮、许志鸿、王世五、马阿訇(回族)、李焕章、杨桂兰 (女)、杨生裱为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议员;1942年5月16日至19日第二届二次参议会召开,根据“三三制”原则,改选了县参议会和县政府,选举苏耀亮、王世五为正副议长,逯月喜为县长;1946年1月21日至27日第三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王邦宁、郭兆林为正副议长,李正林为县长,选举马锡五、杨生裱、朱启明、罗迈、郭兆林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

庆阳县:1941年10月1日至4日第一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孙君一、田雨亭为正副议长,陆为公为县长,选举任绍亭、谢觉哉、贺新民、王维舟、李欣陶、马文瑞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1942年6月2日至7日第一届二次参议会召开,三八五旅旅长王维舟、陇东地委代理书记段德彰、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到会并讲话,会议通过了土地、婚姻、加强地方武装等提案21件;1946年2月12日至21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田雨亭、蔡得旺为正副议长,杨福祥为县长,选举谢觉哉、李合邦、田绍锡、杨凤林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任绍亭为候补议员。

合水县:1941年10月10日第一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杜子川、杜佑丞为正副议长,王仕俊为县长,选举李子川、李云如、杨正甲、白烈飞(女)为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议员,郭维汉为候补委员;1942年4月29日至5月3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驻军代表及陕甘宁边区选举工作团20多人参加了会议,根据“三三制”原则,改选县参议会和县政府,选举李子川、杨正甲为正副议长,王仕俊为县长;1946年2月16日至20日第三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雷庆地、杨正甲为正副议长,张云山为县长,选举杨正甲、路志亮(女)、赵国栋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薛绍汤为候补议员。

镇原县:1941年10月2日至6日第一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陈致中、杜云程为正副议长,康子文为县长,选举杜洪源、薛宗华、陈致中、孙世涛、张彦儒为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议员;1946年2月9日至15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李焕章、杜洪源为正副议长,王子厚为县长,选举杜洪源、李焕章、鲜维俊(回族)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张彦儒为候补议员。

新正县:1939年4月第一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关中分区专员霍维德兼县长,并决定新正县政府与关中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合署办公;1941年7月25日至29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李科、郭廷藩为正副议长,郭进亭为县长,选举霍维德、李科、郝明珠(女)、马生福(回族)、李占成、胡秉坤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1942年5月26日至6月2日第二届二次参议会召开,会上贯彻了“三三制”政策精神,新选出的9名县政府委员和两名候补委员,共产党员只占3名;1942年9月4日至6日第二届三次参议会召开,主要讨论征粮、乡选工作;1944年8月27日至30日第二届四次参议会召开,主要部署了征粮工作;1946年1月7日至13日三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李科为议长,郭廷藩为县长,选举习仲勋、高锦纯、汪锋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蔡登宵为候补委员。

新宁县:1939年下半年第一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康润民为议长,路思温为县长;1941年7月25日至30日第二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史梓铭、赵正贤为正副议长,李积成为县长,选举史梓铭、文年生、杨治国、孟宪云、宋福禄为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议员;1942年10月第二届二次参议会召开,根据“三三制”原则,改选了县参议会和县政府,选举杨伯伦、高庆云为正副议长,李积成为县长;1943年2月第二届三次参议会召开,主要讨论了开展国民经济建设和减租减息工作;1944年8月26日至30日第二屑五次参议会召开,讨论了征粮等工作,选举惠世恭、王英杰为正副议长,刘永培为县长;1946年1月第三届一次参议会召开,选举何聚才、张贵元为正副议长,王立成为县长,并选举杨伯伦、张德生、高俊岳为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议员,赵彦忠为候补议员。

由于当时条件限制,陇东地区各县参议会召开的时间和次数并不一样,有些地方几乎每年都按时召开,有些县召开的不及时。会议的主要内容为选举正副议长、议员、县长,选举出席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议员,讨论“三三制”政策的贯彻实施、征粮任务的部署等各方面工作。参议会上所提意见和建议,针对性、操作性强,都是为解决某方面问题或进一步加强某项工作的,可见参议会制度为陇东抗日民主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 陇东抗日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随着陇东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建立和完善,在陇东各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地的公安、司法机关逐步健全,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迅速发展。1942年陇东分区实行精兵简政以后,加强和健全司法、公安组织机构,根据地的法制工作进一步加强。1943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表明陇东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陇东根据地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基本确立。

一、司法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司法制度建设是政权建设的重要方面。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1944年1月6日在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中指出:“‘边区政权既是人民自己的政权,则行政与司法的分立也就没有意义,司法工作应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进行’。就是说,它是整个人民政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之它的任务也就应该是保卫中国、保卫人民、保卫政权。”在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指导下,陇东各级党组织和抗日民主政府高度重视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贯彻实施。陕甘宁边区司法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县或相当于县的市。

1937年7月,边区各县抗日民主政权建立时,“依照国民政府司法组织系统,各县裁判部改名为司法科,裁判员改称司法承审员”。12月,边区召开各县司法承审员联席会议,决定“将司法承审员更名为裁判员,司法科改称裁判处,裁判处受理第一审案件”。根据上述规定,陇东根据地的华池、环县、曲子、固北、定环、新正、新宁等7县设立了裁判处。

随着抗战的发展和抗日力量的壮大,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方面很快摆脱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体系的束缚,逐步建立起具有边区特色的独立自主的司法体系。1938年8月,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第4号通令,决定在各县(市)建立裁判委员会,作为基层司法机关,从事第一审判决。根据高等法院的通令,陇东各县在1939年至1940年先后设立由县委书记、县长、保安科长、保安大队长和裁判员组成的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的建立,使根据地的审判制度有了雏形。1941年12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发布第278号训令,决定在部分县(市)建立地方法院。根据这一训令,1942年4月,庆阳、新正成立地方法院(1943年4月改为司法处),受理第一审案件,设院长兼庭长1人,推事2人,书记长1人,看守员、法警、公差、伙夫各1人。1942年以后,陇东分区还开始普遍实行人民调解制度,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和审理。人民群众参与行使司法权,积极参加法制建设,是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法制进一步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

1943年3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草案》。《草案》规定:陕甘宁边区所辖各县,除设地方法院外,概由各县司法处受理辖内第一民、刑诉讼案件。县司法处设处长一人,审判员一人,书记员一人,法警二人。县司法处处长南县长兼任,审判员协助处长办理审判事务。司法处受理较重大的民事案件,“经过侦讯调查后,须将案情提交县政府委员会或县政务会议讨论,再行判决”。根据该条例,环县、镇原、合水、华池、曲子和新宁的裁判处更名为司法处,处长由各县县长兼任,设裁判员、书记员2至3人。基层各区设立调解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乡政府设仲裁员1人,以调解处理部分民事纠纷及轻微的刑事案件。在部分乡政府还建立了人民仲裁委员会、模拟法庭的形式由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

陕甘宁边区虽然不算幅员广阔,但人口稀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对民众的司法诉讼和执法有诸多不便。为了便于民众诉讼,1943年3月29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命令,颁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分庭组织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为便利诉讼者上诉,在边区政府所辖各分区内的专员公署所在地,设置高等法院分庭,受理不服各该分区内所辖各地方法院或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上诉的民事、刑事案件。高等分庭设庭长1人,推事1人,书记1至2人,法警1至2人。除延属分区不另设高等法院分庭外,其他分区须立即依照组设。依据该条例,1943年4月16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正式设立,马锡五兼任分庭庭长,石静山为推事,设书记1人。陇东分庭作为边区高等法院派出的第二审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受理庆阳、合水、环县、曲子、华池、镇原6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同月,边区高等法院关中分庭成立,专员张仲良兼任庭长,管辖新正、新宁、赤水、淳耀、中宜5县司法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设立,标志着陇东解放区司法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既方便了诉讼人的上诉,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保障了司法公正,对边区司法工作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从边区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来看,抗日战争时期“在边区与国民政府间的合法关系尚未解决期间,暂行确定两级两审制。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对县政府(或市政府)负责,进行初级审判;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对边区政府负责,履行终审职权”。边区“实行了专员兼高等法院分庭庭长,县长兼司法处长”的体制,是从根据地实际情况出发,以服务人民为出发点,办案便民,因此得到人民的拥护和赞扬。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

陕甘宁边区在司法建设上最成功的标志和最具典型意义的经验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1898——1962)是创建陕甘边苏区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曾担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全国抗战开始后,他先后担任庆环分区、陇东分区专署副专员、专员,1943年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他作风上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亲临现场勘查,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不仅纠正了一些错判案件,而且解决了一批疑难案件。他注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间纠纷,对人民群众进行民主和法制的宣传教育,深受广大群众欢迎,被群众亲切地称颂为“马青天”。

1943年3月,马锡五在华池县巡视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公开审理“封芝琴婚姻案”(封芝琴是著名评剧《刘巧儿》主人公的原型),果断地支持封芝琴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争取婚姻自主的大胆行动,依法合理解决她和张柏儿的婚姻案件,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普遍好评。这个案件的审理迅速传遍边区,在宣传边区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婚姻自由制度,教育人民,鼓励妇女解放运动等方面产生了良好效果。新中国成立后,以这一案例为素材,改编的评剧《刘巧儿》被拍成电影,在宣传新婚姻法、支持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1944年8月至9月,马锡五巡视检察镇原、曲子、环县的司法工作,在处理镇原县新集二区余家湾的土地纠纷案时,充分尊重群众意见,坚持以法律为原则,对案件客观公正地作出判决,使拖延多年的纠纷迅速得到圆满解决。在曲子县视察工作时,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亲临现场勘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纠正了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兄弟“谋财杀人案”,使这个疑难案件最终真相大白,受到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

在马锡五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作风引导下,陇东的司法工作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蔚然成风,解决了一大批遗留多年的疑难案件。如合水县县长兼司法处处长王仕俊在合水县三区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协助区助理员、农会主任成功调解群众土地纠纷,使多年未决的诉讼缠案得以平息。

马锡五审理案件的方法,很快引起边区高等法院的高度重视并在全边区推广,促进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根本转变,边区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1943年12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副院长谢觉哉向毛泽东汇报马锡五的办案经验,得到毛泽东的首肯。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号召“诉讼手续必须力求简单轻便,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判决书必须力求通俗简明,废除司法八股。”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发表题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评论文章,把马锡五的审判方式归纳为: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审判方式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是“民门”而不是“衙门”;“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在陇东根据地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司法工作中科学的态度、民主的精神、法制的原则、利民的方针,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其他各抗日根据地司法实践中普遍推广后,产生了巨大影响,促进了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国统区的一些人士也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了极大兴趣。1944年6月,《国民公报》一名记者到边区了解司法工作后写道: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审判与调解结合为一,是边区司法的新猷。与陕甘宁边区交界的国统区民众也纷纷找马锡五审判,而不愿去国民政府的法院起诉。

陇东根据地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司法实践的不断推进,是陇东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陇东根据地各级党组织和司法工作者,在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打击日特汉奸,惩治犯罪,解决民事纠纷,保护人民权益,维护根据地的社会秩序,促进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巩固抗日政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卫抗战利益保卫边区民主政权与人民利益的需要”。而且,以马锡五为代表的陇东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创新和创造,为陇东根据地和陕甘宁边区司法制度的建立、补充和完善,做出了积极探索和重要贡献,为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经验,提供了有益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等理念,对新中国司法建设和司法工作影响深远,至今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节 陇东抗日根据地的支前活动

 

在抗日战争的特殊环境下,在陇东革命根据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和人民建立起一种新型军民关系。在“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之中,陇东根据地军民形成了血肉相连、亲如一家的鱼水关系。“军爱民,民拥军”的良好关系极大地加强了陇东革命根据地的团结和巩固,筑成了一道保卫陕甘宁边区西南大门的钢铁长城。

一、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实施抗日民主政治制度,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开展文化教育建设,使陕甘宁边区成为模范的抗日民主根据地。为坚持持久抗战,使边区成为巩固的抗战后方,解除抗日前线将士的后顾之忧,陕甘宁边区开展了拥军优属工作。边区政府先后制定颁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义务耕田队条例》《陕甘宁边区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等一系列制度和法规,为边区的拥军优属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根据这些制度规定,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陇东根据地积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陇东抗日根据地是1936年即建立的革命根据地,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光荣的拥军优属传统。抗日战争时期,陇东人民响应党中央号召,积极参军参战,踊跃支援前线,为巩固根据地自发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在陇东各级党组织和民主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每逢过年过节,学校都组织秧歌队,群众主动筹集慰劳品,由党政负责同志带队慰问当地八路军驻军和军烈属,帮助他们向部队亲人写信,鼓励部队指战员杀敌报国。为解决军烈属的生产生活困难,抗日民主政府发动群众,组织常年性或季节性代耕队,为他们代耕代收,砍柴担水。对一些生活有困难的军烈属,政府不仅减免公粮捐税,而且还发放救济粮款。1938年春节,陇东分区拨救济款692元、粮食13石、硬柴5000余斤,解决110户抗属的生活困难。各地民主政府也经常组织群众集粮集物,使军烈属的生活有了保障。如在1941年,曲子县组织群众代耕队,为全县723户抗属代耕田地1353亩,筹集和发放救济粮食14.9石,现金784元;抗日群众团体发动1600人参加帮助抗属,慰劳粮食1.7石,现金125元。

1943年1月,陇东分区专署召开扩大的政务会议,专门讨论拥军问题,决定农历腊月十五日至正月初五为“劳军月”,并成立劳军委员会,由分区党政领导和抗敌后援会负责人、分区参议会的3位参议员共同组成,马锡五任劳军委员会主任,领导陇东分区的拥军优属工作。在劳军委员会的领导下,陇东分区迅速掀起拥军优属热潮。在劳军活动中,对参加抗战的国民党军队的军人家属,与八路军军人家属受到同样优待。1943年9月,陇东分区开展了当年第二次大规模的拥军活动。庆阳市各乡给八路军捐款122050元,以及鞋、袜子、肥皂等物品。庆阳市商会召开了商民大会,会上声讨国民党顽固派准备发动内战的罪行,提出拥军捐款的建议,与会的217人捐款22.4万元,会后将捐款送往三八五旅旅部。1月和9月,陇东分区两次拥军活动共捐献现金503677元,猪肉1510斤,羊65只,鸡538只,酒12担,各种蔬菜4627斤,以及毛巾、鞋袜、肥皂、牙粉等物。1943年春节,庆阳县驿马关、赤城和庆阳市的群众慰问八路军三八五旅旅部及七七〇团,送大匾一面,捐送烧酒、毛巾、白麻纸、布鞋、袜子、肥皂等物和现金7459元。

1944年农历正月,陇东分区掀起轰轰烈烈的慰劳部队的热潮,各县群众纷纷组织起来开展拥军活动,慰问当地的八路军驻军部队,各种慰劳品总价值超过100万元。正月二十九日,庆阳市举行了有3000多人参加的拥军大会。华池县拥军工作显著,是陕甘宁边区的“双拥模范县”。春节期间,华池县党政领导干部和群众带着慰问品羊55只、猪肉和现金等,冒着大风雪前往大凤川,慰问八路军三八五旅七七。团指战员。当年华池县在开展拥军活动中,慰问部队的慰问品有猪肉470斤、羊61只、硬柴10万斤。1945年,慰问部队猪肉688斤、羊60只、蔬菜365斤、木炭2万斤、硬柴28万斤、鞋1300双。陇东根据地拥军优属工作的普遍开展,密切了党群、干群、军民关系,为根据地的巩固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陇东根据地人民还以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形式拥军支前,开展军民文化共建活动。抗日战争时期,伴随着根据地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丰富多彩、热火朝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迅速开展起来,一大批群众自编自演歌颂党和政府的好领导、歌颂八路军英勇抗战、歌颂军民鱼水情的优秀作品相继产生,受到广大军民的欢迎。其中一些优秀的文艺作品,传遍了整个边区及各抗日根据地。如:《边区十唱》《军民大生产》《送郎当红军》《十杯酒》《做军鞋》《拥军歌》等。每逢春节等喜庆日子,根据地的党组织和民主政府都组织机关、学校的宣传队、群众业余剧团、秧歌队等到当地驻军部队慰问演出,与当地驻军部队举行文艺联欢,开展抗日军民文化共建活动,鼓舞八路军指战员的斗志,活跃部队的精神文化生活。军民文化共建活动密切了军民关系,促使了边区社会文化新风貌的形成,同时也为边区新民主主义文化增添了异彩。

二、拥政爱民运动的开展

1942年,陕甘宁边区掀起拥军优属热潮的同时,也开展了拥政爱民运动。10月,中共中央西北局决定在1943年春节期间,留守兵团各部队和边区政府同时开展拥军拥政运动月活动。1943年1月1日,中共中央决定每年农历正月为八路军部队的“拥政爱民月”。1月25日,八路军留守兵团政治部发布《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和《关于拥政爱民运动月的指示》,确定1943年2月5日至3月5日为全边区部队拥政爱民月,规定每年春节前后,要向地方政府和人民贺年,增进军民感情。

陇东根据地驻军热烈响应中共中央和八路军留守兵团政治部的决定,迅速掀起拥政爱民运动热潮。驻防陇东的八路军三八五旅、陇东军区,对拥政爱民运动进行了周密安排部署,决定1943年2月1日至28日为陇东驻军的拥政爱民运动月,并制定了包括服从政府法令、维护群众利益、听取人民意见等9项内容的《拥政爱民公约》,组织各地驻军实施。

陇东根据地驻军普遍实行拥政爱民教育,加强部队纪律,军队自己动手生产,以减轻群众负担,自己运粮草,以节省民力,并帮助群众耕、耘、收、打;帮助群众砍柴、挑水、治病、办学校、救济难民、训练民兵;春节期间各地驻军都派干部和战士向附近群众拜年、闹秧歌、开展军民联欢。不仅驻军开展了一系列拥政爱民运动,军烈属也积极参加生产自救,减轻政府和群众负担,以实际行动报答党和政府的恩情,涌现许多模范人物,新正县三区一乡的模范抗属张荏英就是一例。1939年,她动员丈夫参加八路军后,经常给丈夫送鞋袜、衣服和零花钱,给予关心和支持,鼓励丈夫在部队搞好工作。她主动承担家务劳动,孝敬公婆,解除丈夫的后顾之忧。她还积极参加大生产运动,1944年纺纱45斤,织布13匹。1944年12月,她被新正县选为劳动英雄,出席陕甘宁边区群英会,《解放日报》报道了她的模范事迹。

三、陇东人民全力支前

在陇东各级党组织和民主政府领导和组织下,陇东根据地人民在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同时,还积极开展拥军支前工作,为抗战支前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抗战极为困难的时期,陇东根据地人民积极开展生产运动,踊跃支援抗日前线,倾其所有捐赠物品,慰问八路军前线抗日将士。1939年,根据地群众捐献毛袜lll8双、毛手套1267双、毡袜子1872双、羊皮手套890双、现金1046元。1940年,当八路军百团大战的胜利消息传到庆城,广大群众纷纷捐资劳军,慰问八路军部队。小商贩梁月亭原在国统区西峰经商,饱受国民党军队的欺压,来到边区的庆阳城经营。他处理掉自己经营的一部分商品,购得50件毛衣、100双袜子、50双手套转送给参战的八路军将士。仅在1943年的9个月中,陇东分区各县共捐现金503677元,猪肉755公斤,羊68只,鸡838只,蔬菜23135公斤,以及黄酒、毛巾等物品。抗战八年间,根据地广大妇女共做军鞋20多万双、袜子5万双,纺线3000多公斤,织布8万多丈,捐粮10多万公斤,捐猪、羊、鸡5000多只(头),柴草约10万公斤,以及蔬菜等物,有效地改善了部队的食宿与给养,支持了抗战事业。

为保障前线抗日将士和边区政府的粮草及物资供给,陇东根据地人民勤俭节食,争交救国公粮公草,帮助部队运输给养,积极参加战勤服务。从1941年至1946年,陇东分区共交救国公粮21.4万石,年均为3.6万石。陇东根据地人民还按照边区政府战时动员法令和规定,积极参加战勤服务。1939年,环县出动牲口500头为八路军部队运送被服。1941年至1943年,新正县先后组织投人人工9997个,出动担架463副,大车1025辆、驮畜5134头,为八路军部队转送伤员,运送粮草物资,并派民夫12020人次修筑工事。仅在1942年,环县动员民夫14617人次,支援八路军修筑工事,抽调牲畜。703头,转送军粮军火等抗战物资。从1943年至1945年,华池县共组织出动人工193886个,畜力58150个,运输粮食12404石,饲料296229公斤,以保障抗战前线对军需物资的需要。

抗日战争时期,陇东根据地人民积极响应党中央全民抗战的号召,广大青年踊跃参加八路军和人民武装部队。陇东根据地到处出现妻子动员丈夫、姐妹动员兄弟、母亲动员儿子、爷爷奶奶动员孙子参加八路军的感人事迹。1939年,环县有202名青年应征人伍。1939年12月,华池县120多名青年应征人伍,元城区抗日自卫军营长高文秀,带领自卫军一个连集体参加八路军,受到陇东分区嘉奖。1939年到1945年,华池县有1734名、新正县有1016名青年参军。1941年,新宁县有110人参军。1945年7月,陇东分区在全区扩招兵名额为2850名,广大青年积极应征,征兵任务如期超额完成。

抗日战争时期,陇东地区各级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和巩固,是民主政权建设的成功实践,宣传了民主革命思想,贯彻了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丰富了陇东人民的民主政治生活,改善了陇东人民的生活条件,密切了陇东地区各党派、各界人士之问的合作,巩固了各阶层人民的团结,保障了根据地人民的人权、财权,得到了各阶层的衷心拥护,创造了陇东地区革命史上的奇迹,展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的光辉前景,它所创造的政权建设方面的经验,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全国作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其历史功绩是不可磨灭的。

编辑:姜大捷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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