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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宁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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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部分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通行:长乐路北段(正

    宁职中路段)禁止大货车、大客车通行。

    二、机动车停放:1、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按序停放在停

    车位或者停车场。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严禁占用盲道停放车辆;严禁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严禁长时间占用临时停靠点;严禁在路口三十米内及各单位门前停放车辆;严禁在人行斑马线上停放车辆;严禁在学校周边三十米内停放车辆。

    2、东大街自邮局门前到东关盘旋路什字允许车辆靠南停放;西大街全段禁止停车;北大街、南大街允许车辆靠东停放;长乐路允许车辆靠东停放;南环路允许车辆靠南停放;商业街允许车辆靠东停放;兴旺路除东段外允许车辆靠南停放。

    3、违反上述停放规则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处罚。

    三、禁止鸣号规定:县城幼儿园、山河小学、一中、山

    河初中、西关幼儿园、西关小学、正宁职中等学校周边禁止鸣号;西大街禁止鸣号。

    四、非机动车管理:

    1、驾驶非机动车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和逆向行驶。在路

    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2、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未设置固定停放

    地点的,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人行道边缘停放。

    五、道路通行条件:

    1、沿街商铺业主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不得占

    道摆摊设点,确保门前卫生清洁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2、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

    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六、本通告未明确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告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正宁县公安局

    2018年3月20日

编辑:吴树权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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