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东报数字报

  • 掌中庆阳客户端

首页 >
《民法总则》施行后的8个重要变化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于其和之前颁布并实施的《民法通则》变化较大,笔者现将《民法总则》中最重要的或者说对大家影响最大的几个变化整理出来,供大家查阅。

    一、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变为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债务人借诉讼时效逃避债务,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仅仅是对普通诉讼时效的改变,特殊诉讼时效(如人身伤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的时效期间并未修正,仍应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二、注重胎儿利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缩小为8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我国之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是10岁,此次改变适应了我国目前市场形势的发展,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能自主有效的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护市场动态交易安全。四、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而之前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五、明确“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次修正是对最高院《民法通则》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补正,但增加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一项自主选择权即“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六、增加了对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此次对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规定创新较大,改变了以往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除在诉讼时效之外的规定,而是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情形作为例外予以了排除。 七、改变了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次规定改变了之前司法解释中规定户籍证明优先于出生证明的规定。

    八、明确了沉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一般人的理解中,沉默并不代表着承认或者放弃某项权利或者义务,此次规定更加明确了这一民法原理。

    此次制定的《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具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中既有对之前市场交易习惯和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继承,也有不少法学家或者立法者的创新之作,笔者在这里也只是简单罗列了几条对大家生活影响可能比较大的规定,或者说大家的日常工作和交往中急需注意的一些问题,至于其他的改变或者创新之处还需大家仔细、认真的研读学习。

编辑:张楠责任编辑:吴树权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