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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方式的重大创新——“四类分类”的理论思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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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何海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扶贫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如何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扶贫区域、扶贫对象精准施策,真正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市委、市政府在立足市情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四类分类法”,这是精准扶贫方式的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对我市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对贫困村、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识别,是实施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所在。脱贫攻坚行动中,我市围绕“谁是贫困人口”“贫困原因是什么”“如何因户施策”等方面的问题,摸清了贫困人口底数,找准了致贫原因,制定实施“一户一策”方案,脱贫成效显著。但是,在过去的实践过程中,却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各县(区)、部门对同一类别的贫困群众实施的政策和帮扶措施各有不同,造成了新的差异,难以将微观分类施策与宏观整体推进相结合。“四类分类法”则有效弥补了这一短板,有利于加强顶层设计,从整体层面对相同类别的群众制定帮扶措施,提升脱贫成效。

  “四类分类法”涵盖了不同的贫困类型,分类明确、具体,便于区别推进、对症施策,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观。贫困户存在的共性问题,是收入低、生活水平不高,但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却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矛盾普遍性的同时,认真对待矛盾的特殊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贫困群众分为“有劳动力且有技术的贫困户、有剩余劳动力且可输转的贫困户、有一定劳动力可打零工的贫困户、无劳动力的贫困户”四种类型,针对贫困户的具体实际,制定不同的扶贫政策和措施。通俗来讲,就是贫困户能干什么,就引导他们干什么;确实不能干的,政府就兜底保障。这样,就避免了帮扶措施和群众需求、发展能力不相适应的问题,也有效规避了不同帮扶措施带来的贫困群众心理失衡问题,可以最大程度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脱贫致富。

  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作出的庄严承诺。在脱贫攻坚进入“啃硬骨头”的关键时期,我们不能再进行“漫灌式”的传统扶贫,也不能推行“平均主义”,更不能让贫困群众养成“等靠要”的思想。所以,必须找准贫困的症结,分类指导、综合施策,该发展产业的发展产业、该劳务输转的劳务输转、该兜底保障的兜底保障,切实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和脱贫热情,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编辑:姜大捷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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