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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电商环境 兜牢互联网交易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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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阳网讯(记者 高于婷 实习生 王富强)近年来,在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电商行业取得了蓬勃发展,经营门槛的降低和互联网的便捷,让消费者和商家都享受到了红利。但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监管空白、维权渠道不畅、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给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带来了阻碍。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出台的综合性法律,在经营者身份认定登记、消费者权益保障、交易市场秩序等方面都作了详尽规定,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兜牢底线。

  身份认定有标准

  市民刘瑞是一名资深的网购达人,大到家电小到纸品,她都选择在网上购买,微信上更是加了不少代购,遇着新奇的产品她就会买来一试。虽然刘瑞很有经验,但也没逃过商家的“忽悠”。她曾经通过朋友圈的代购花费近千元买了一款减肥饼干,代购人讲述了种种功效,让刘瑞很是心动,购回后她迫不及待地试用。可吃了一段时间后,没有任何效果,刘瑞便再次向代购人咨询,代购人起初还有几句回应,后来就完全没了回复。对于这种情况,刘瑞毫无办法,只能自认倒霉。

  朋友圈购物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消费方式,因其成本低、传播快,许多商家看准这一优势,纷纷在朋友圈打响了“促销战”。可由于没有第三方平台保障,也没有实名认证,单凭个人信任进行交易,虚假宣传、售后无保障、假冒伪劣商品等消费纠纷很容易出现,消费者一旦遇到纠纷,常常是难以维权。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首次将微商、朋友圈代购纳入监管范畴,据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意味着,往后,微商、代购等经营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据庆阳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工作人员张勇寅介绍,以往执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只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备案监管,对电商销售经营者的一些基本信息并未纳入监管范围,工商部门也没有进行实名认证,这就造成了一些商家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从追责,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电商销售经营者进行登记管理,这对于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让许多微商、代购重新考量了自己的经营前景。一部分微商经营者坦言,先继续经营,等到开始登记纳税时,再看看细则规定,如果利润空间变小,就可能会放弃经营。但微商经营者小彤却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此次《电子商务法》出台让交易有了法律保障,也让人们对微商的身份有了信任,更有利于市场交易。

  责任更加明晰

  人们在网上购物,除了查看商家给出的商品信息外,用户评价也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一项重要参考。市民王先生是一名教师,因职业需要他经常会在网络上购买书籍,在购书之前他习惯先查看用户评价,可在浏览时他却发现,有些商品的评价千篇一律,“都说某个商品好,没有一点瑕疵,能看得出来一些好评是刷出来的,没有太大参考价值。”

  不少市民反映,在网购中发现部分卖家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尤其是当顾客购买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时,真实评论会在评论区消失,留下的只是一些正面评论。

  针对这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的做法,《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阳表示,《电子商务法》出台后,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认真审查商品信息公示栏是很有必要的。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保存证据,包括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等,然后及时向工商、消协等部门投诉,甚至到法院起诉。在以往的侵权案例中,消费者的投诉对象大多仅限于商品的销售者,此次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和商家都会成为追责对象。

  信息保护增强

  在实体店买东西,谈好价格,付款后就可以拿东西走人,可是,网购则需要提供个人信息、住址、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果不加以保护,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信息泄露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方女士,曾在某网站上购买药品,没过几天接到自称是该网站售后服务的电话,准确地说出了她的个人注册信息和消费记录,并表示有最新优惠活动。“以为真的是售后人员,就没考虑太多给自己的账户上充值了1000元。可事后查验余额时才发现没了这笔钱,这才意识到自己上当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许多网站和APP,会根据消费者的浏览内容提取大数据,然后推荐类似的商品信息,有些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利用大数据分析手机用户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实行“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情况。种种问题无不影响着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吴向阳对该条规定解释道:“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较为全面的,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保障,此次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有关信息安全的部分将与这些法律配套使用,借助技术手段、行业规范以及法律手段共同去保护。”

  权益更有保障

  市场交易难免会出现纠纷争议,权利义务的划定和补救机制的设立,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都十分重要。《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交易争议解决也进行了详尽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资源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天猫、淘宝、京东等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已经发布有关提示及合规指引公告,苏宁更是直接为商户上线了有关《电子商务法》的培训课程。不仅如此,这些电商平台还对用户评价、商家推出等基础规则做了相应调整与修订。

  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随后相关部门也会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法》的宣传普及,尽快根据本地发展情况,细化措施保障新规实施,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张勇寅说:“今后将会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网监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开始筛查本地在网络交易平台具备登记条件而没有登记的市场主体,督促其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纳入监管范围。对网络交易主体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检查,包括微信朋友圈的销售广告的发布都将进行审核,开展企业网络经营行为的核查工作和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法律监管的加强和相关政策落实,进一步优化电商从业环境和消费环境。”

编辑:姜大捷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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