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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及子女法定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可能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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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法院、省妇联共同发布2018年度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与引领功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法律讲坛小编摘录其中的一则案例,其裁判要旨: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及子女法定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可能被剥夺。

  “出走”妻子主张继承丈夫遗产

  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案情】

  周某(女)与蔡某(男)于1987年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某、一子蔡某。20xx年,周某独自带蔡某离开宿迁到安徽生活至今。20xx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某、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蔡某的遗产。蔡乙认为周某自2000年就独自带蔡某出走,未与蔡某、蔡某共同生活。后周某与案外人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即便认定周某与蔡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周某离家以及重组家庭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放弃了与蔡某的婚姻和家庭,对蔡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蔡某的遗产。蔡某与蔡某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到子女义务,应分得较少的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针对蔡某的遗产酌定周某分得20%,蔡某分得30%,蔡乙分得50%。

  蔡某不服上诉。江苏省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作为蔡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某带着蔡某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来,蔡某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周某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蔡某在年幼时被母亲周某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某在其成年后未对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酌定蔡甲与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遗产。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编辑:张楠责任编辑: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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