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甘肃网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 金奉乾)7月13日,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嘉峪关市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通报称,2018年4月21日至5月8日,甘肃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深入督察。2018年8月13日,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向嘉峪关市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交嘉峪关市,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缓慢,矿区环境恢复治理监管不到位问题;北大河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振宇砂场清理整治未完成问题;甘肃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永久性解毒后铬渣填埋场建设工程建设进度严重迟缓问题。
嘉峪关市按照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开展调查处理。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对9名责任人(县处级干部5人,乡科级干部2人,国有企业负责人2人)进行问责,其中,给予党纪处分2人,组织处理7人;对3个单位党组进行问责,其中,对2个单位党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责令1个单位党组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彻底的整改,坚决让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受到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