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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银行卡及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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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网讯 (通讯员 高来荣)近日,宁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案,被告人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均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8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微信群里发现有人发布需要银行卡的广告,其通过咨询,发现倒卖他人银行卡信息可以牟利,于是通过QQ、微信群寻找上、下线。汪某某以博彩走账为由,以每张300元至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卡,并要求卖卡人在办理银行卡的同时办理U盾,开通网银、设置取款密码、网银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卡,然后汪某某将买到的银行卡通过顺丰快递,以“马成”“赵海”等虚假姓名寄给被告人唐某某以及广西宾阳、四川、福建福州等地的上线,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汪某某从周某某、黄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卡及信息252套。上述银行卡中户名为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8年7月28日、29日收到被害人李某某被人冒充“公检法”诈骗赃款人民币 179029元。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微信群里面发现有人需要银行卡的消息后,便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倒卖公民个人银行卡信息获利。其按照上线的办卡要求,从下线被告人汪某某等人手中低价收购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及信息,并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登录网上银行进行验卡,确认银行卡及信息无误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将钱付给下线,然后通过快递将银行卡发给上线;有时将上线的地址发给下线,由下线将银行卡及信息直接发给其上线,待上线验卡无误后再将钱转给下线,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且唐某某冒用“肖泽”等人的姓名收发快递。截至案发,被告人唐某某从汪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卡及信息96套。

法官说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非接触性犯罪,手段多样、行为隐蔽,呈现高发态势,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影响了社会和谐。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易受骗人员主要有学生、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做好防范:第一,要有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意识,不要给陌生人提供信息;第二,尽量做到不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连接陌生的WIFI,不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第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轻信各种网络交友,最重要的是不能贪小便宜,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编辑:李博芬责任编辑:李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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