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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某文等3人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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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今日从省高院获悉,8月4日下午,嘉峪关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文(庆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程某(庆阳市公安局原副县级侦查员)、樊某刚(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滥用职权一案,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嘉峪关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文在担任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局长、被告人程某在担任宁县公安局政委、被告人樊某刚在担任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在白某军等人赌博案的办理过程中,明知该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符合撤销刑事案件规定的情况下,以考虑到涉案公职人员多,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开除公职,社会影响不好等为由,在该起案件于2014年5月8日提交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讨论前,经王某文和程某商定后,对案件提出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王某文让程伟将该处理意见告诉樊某刚,后程某将该处理意见传达给樊某刚,樊某刚又将处理意见传达给了案件承办人吴某荣等人,要求对案件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吴某荣等人对该起赌博案件以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报请局务会讨论,会议决定撤销该起赌博案件的刑事立案,从而放纵犯罪,导致白某军与申某东相互勾结,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嘉峪关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文、程某、樊某刚身为公安机关负责人,负有查处犯罪、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在明知白某军等人赌博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违法撤销刑事立案,放纵犯罪,致使白某军等人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解与辩护理由,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对白某军等人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因果关系,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故对三被告人不宜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但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樊某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编辑:吴树权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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