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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切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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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国内多地本土疫情散发,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加之春节临近,人流、物流急剧增加,疫情防控形势严峻。药品零售企业是疫情集散高风险区域,也是疫情防控重点环节根据省、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各药品零售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克服侥幸心理和松懈厌战情绪,严格落实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人物同防的各项防控措施要求。

一、进店所有人员购买药品必须做到:

落实扫码验证。进店人员必须戴口罩、保持一米以上安全距离,扫描核验健康码,掌握购药人员出行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情况,健康码异常或有重点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

落实体温检测。对进店人员体温检测≥37.3℃的,要及时提醒其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进行如实登记并按要求报告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

落实检测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实时体温、登记时间等基本信息,便于必要时按实名登记追踪相关人员信息。

落实消毒措施。店内要足量配备消毒酒精、过氧乙酸或84消毒液等消毒用品,制定落实消毒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消毒登记,定时进行严格规范消毒,保持工作场所整洁卫生。

二、销售感冒等四类药品必须做到:

销售实名登记。对销售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销售流向进行实名登记,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居住住址、联系电话、购买药品等详细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如实记录,做到药品销售流向可查、信息可追。

严格销售审核。对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尤其是四类药品销售,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销售,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请假休息时,不能落实远程审方的,不得销售上述药品。

报送销售信息。对当日销售感冒等四类药品登记信息,如实填写的《登记表》,及时报告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和所在社区的网格员,以便监测分析上报药品销售情况和买药人员信息追踪防控。

三、购进防控药品医疗器械必须做到:

合法渠道采购。必须从具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采购,索取留存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质量检验报告和销售票据等,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做到来源可查,质量保证。

加强质量养护。对购进药品医疗器械严格按包装说明书标注储藏要求条件规范存放,定期检查养护,保证在库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保障防控供应分析研判疫情形势,结合实际现状需求,购进储备足量的感冒等四类疫情防控药品和医用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切实满足患者用药用械需求。

四、药品零售企业人员自身防护必须做到:

实行岗前测温。对本店每个上岗人员落实每日体温检测,如实记录检测数据,对出现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定期组织对全体人员进行核酸检测。

佩戴口罩上岗。在店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全程佩戴医用口罩,整齐穿着工作服,并要求负责进店人员体温检测的从业人员,至少要戴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测温结束随时消毒。

药品零售企业不严格执行上述疫情防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责任约谈;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存在疫情防控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

编辑:刘家玮责任编辑:刘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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