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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周永祥同志代理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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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周永祥同志代理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21年9月1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周永祥同志代理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编辑:吴树权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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