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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机动车停放“收费乱”问题 提醒告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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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停车场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扎实有效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乱”问题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从即日起对全市机动车停放“收费乱”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停车场经营者要在醒目位置按规定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类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监督举报电话,严禁公示外乱收费的行为。

二、严禁擅自停止停车场经营,违规占用公共停车场所开展其他经营活动,违规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确定给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的行为。

三、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设场收费,不设置公示牌,不执行差别收费和免费停车政策,私自设定或擅自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行为。

四、严禁停车收费票据管理不规范,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收费不给票、多收费少给票、不要票少收费、收费给废票等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违规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及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反映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有关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


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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