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坚决惩治非法载客营运、逃避或者帮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正常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违反疫情防控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处以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员载客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逃避疫情防控正常检查,违规途中下客,翻越高速隔离护栏逃避疫情防控正常检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西峰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坚决惩治非法载客营运、逃避或者帮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正常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违反疫情防控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将处以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员载客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证明,逃避疫情防控正常检查,违规途中下客,翻越高速隔离护栏逃避疫情防控正常检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西峰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