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疫情防控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西峰区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轨迹等各项涉疫信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二、拒不执行“一扫三查”措施
出入医院、酒店、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落实“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查行程卡、查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防疫措施的,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三、疫情期间不按规定佩戴口罩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四、不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妨碍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五、隐瞒病情、行程
隐瞒病情、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六、不落实集中隔离、健康监测措施
不按规定落实集中隔离措施或在健康监测期间,随意流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参加聚集性活动,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七、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不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一扫三查”、个人核酸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八、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九、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编造虚假疫情、警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
十、强行冲卡逃避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拒不配合检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冲卡,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