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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 因欠条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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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网讯(通讯员黄建国)日前,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方拿着欠条说对方借钱不还,另一方声称虽然自己写了欠条,但并没有借钱。

张某诉称,2019年春,王某以筹建养鸡场为由向张某借款23600元。当年5月,应张某要求,王某出具了一张23600元的欠条。因双方还有其他借款,王某还给张某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后来,王某拒绝归还23600元借款,否认其向张某借过23600元现金。

据王某回忆,2016年5月,其向张某之夫贾某借款4万元。贾某病逝后,张某于2019年5月向王某催要借款,经结算该笔借款利息为23600元,王某无力偿还,便出具了一张23600元欠条。由于此前已归还贾某1600元,且张某又免除2000元利息,王某便将剩余2万元利息计入本金,给张某重新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但忘记抽回23600元的欠条。

该23600元借款是否存在?张、王二人自说自话,莫衷一是。

经镇原县人民法院查明,2022年初,张某曾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6万元借款及利息,得到法院支持。但在这次诉讼中,张某却未提及该23600元的欠条。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原告,有责任就其所主张的23600元借款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张某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从借贷合意的存在和款项的交付两方面,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贷合意的存在,一般为书面借据,但张某的凭证是欠条而非借条,无法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至于款项的交付,张某称其以现金方式将23600元交付对方,但王某对此不予认可。结合案涉借贷金额、当事人经济能力及交易习惯等因素,镇原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未能尽到举证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请。

该案宣判后,张某未提起上诉。


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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