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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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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践行了“执法为民”理念。现择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2年9月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抽取了中化农业生态科技(湖北)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合作社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代销该复合肥料,于2022年9月3日收到该批次复合肥料13吨(335袋),规格40Kg/袋,销售价格215元/袋,货值金额6.98万元。截至案发时已售出该批次复合肥料27袋,销售收入0.58万元。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该合作社对已售出27袋该批次复合肥料进行召回,共召回4袋。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节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期间依法对某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商行库房查到“五福小镇牌经典牧场原味乳味饮品”129箱、“牧乐多特伦牧场原味乳味饮品”280箱、“牧乐多核桃花生复合乳味饮品”12箱、“好梦特伦经典原味风味饮品”275箱、“好梦核桃花生风味饮品”24箱,货值0.8万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签与某知名品牌外包装标签相近或相似,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3-1、3-4、3-5规定,且标签涉嫌存在虚假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2月28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60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镇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食收购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9月27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粮食收购店销售的复合肥料抽检,发现所检项目总养分不符合国家标准,2023年3月28日复检后其结果仍不符合国家标准,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调查。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出,经查阅采购记录、进购价格及销售价格,认真核算后确定了该批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5日,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6万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卫生所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建议书,对某村卫生所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棒老头”“金枪不倒”“天下第①棒”等共计4类既非药品又非保健品的食品,经抽样送检,发现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豆芽加工点未经登记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查办某商贸公司合水乐城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黄豆芽一案时,追溯到该店当天销售的不合格批次黄豆芽是由某豆芽加工点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加工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作坊内正在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检。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登记且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4-氯苯乙酸钠的“豆芽无根素”,抽检样品均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剩余“豆芽无根素”进行了查封扣押。2022年11月25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向合水县公安局送达了案件移送书。2023年5月15日,收到了合水县公安局案件移交函以及撤销案件决定书。2023年5月16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未经登记且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0 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7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5月6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化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富滇牌”粒状过磷酸钙化肥外包装标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与产品类型不符,遂依法对该批化肥采取了查封措施,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化肥所含有效五氧化二磷及水溶性磷均低于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购进该批化肥3吨,货值0.32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了没收53袋化肥、罚款0.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投诉,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日对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利用组织顾客健康访谈会和微信群推送讲座视频链接等形式,宣传普通食品九味山参散固体饮料和三仙白玉汤液体饮料具有治疗失眠、脱发、心肌炎、脑梗后遗症等病症的功效。截至2023年5月5日,当事人销售两种食品共计获利2.14万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14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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