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接受侯昌明辞去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4年1月17日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的规定和侯昌明的辞职请求, 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侯昌明辞去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