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东报数字报

  • 掌中庆阳客户端

首页 >
产权保护的及时雨与战略部署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广泛好评。毫无疑问,《意见》既是产权保护的及时雨,也是对产权保护和制度完善的长期规划、战略部署。

  《意见》是产权制度完善和强化产权保护的及时雨。《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产权制度建设和产权保护实践存在的、已经或必将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谋划,可以说抓住了根本、点中了要害,实属“久旱逢甘雨”。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平等是权利的基本品格,无救济就无权利,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足见产权制度设计及其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由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构筑的现代产权体系,无论在权利类型、范围拓展上,还是在权利内涵的丰富方面,都成绩斐然。但在优异成绩单的背后,也暴露出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国有资产流失、私有产权易遭公权侵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以及历史遗留的疑难产权纠纷处理等。出现这些问题,既与权利人自身产权保护意识欠缺、保护能力不足有关,但主要的原因是执法、司法不规范,尤其是一些产权制度设计本身不科学、不合理。眼下,行政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编纂有序开展,土地管理法和专利法等法律的修改也已进入关键阶段。必须从中央层面对执法、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关乎经济发展命脉的重大产权保护疑难问题,立法进程中遇到的制约立法进程和质量的重大产权制度设计争论,进行顶层设计,以明确方向、凝聚共识、有效推动。毫无疑问,《意见》的发布,对完善产权制度和依法保护产权而言是一场及时雨,也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粒强心剂。

  《意见》是对产权制度完善和强化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意见》是中央文件,是解决产权制度设计和保护问题的宏观规划、总体设计。《意见》既有基本理念、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有针对重大问题的战略部署。一方面,《意见》坚持法治框架下推动产权保护的基本思路,指出“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同时提出了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大原则。另一方面,《意见》对影响产权保护的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意见》围绕“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划、战略布局。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不乏具体指引,比如“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政策,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抓紧甄别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可以说,无论是《意见》的原则性规定,还是具体要求,都已获得基本社会认同,《意见》的发布,对于消除疑惑甚至杂音,更大范围凝心聚力具有一锤定音之效果。

  总之,《意见》为产权保护及其制度完善找准了问题,明确了方向,意义重大。贯彻、落实好《意见》,充分释放《意见》的红利,取决于各有关单位、部门理解、把握《意见》的能力,尤其是让《意见》尽快落地的执行力。对于《意见》明确提出的具体措施,不能打折扣,对于《意见》的原则性要求,也要认真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求尽快见到实效,而不能让政策空转。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贯彻、落实《意见》,需要良法善规,制度建设的任务很重,要珍惜非常稀缺的立法资源。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土地管理法和专利法等法律修改,一方面要在制度的明确、稳定、内在统一、可遵循等方面下大功夫,区别不同产权“因权施策”,在整体加大对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也要把控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切忌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同时,需要妥当配置权、责、利,解决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既要统筹考虑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也要防止将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造成的问题简单归咎于立法本身,进而出现法律责任设置的简单严格化倾向。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