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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可任意调整员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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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张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收入7500元。今年3月6日,科技公司声称因张某不胜任目前的工作岗位,将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由原技术研发部职员变更为后勤保障部职员,工作内容由之前的软件编程岗位变更为后勤劳保用品发放,随之将张某的工资调整为5000元。张某不服该工作岗位的调整,起诉至当地法院,主张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行为无效,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最终,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属于违法调岗降薪,该行为无效。

  评析:科技公司对张某进行调岗降薪处理,其应对做出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进行充分举证。科技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不胜任技术研发部岗位的情形下,未与张某协商,单方做出变更张某工作岗位的决定,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做出的工作岗位变动,不具有合法、合理性,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围。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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