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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醉酒忘记到庭 法院裁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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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汪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曹某、李某、陈某3人起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3名被告给付买煤欠款。

  法院受理后,很快确定了开庭审理日期,并以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当天3名被告均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汪某却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承办法官多次拨打汪某的电话也无人接听、等候汪某30分钟后,汪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沙雅法院当庭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结束后的次日,汪某来到法院找案件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向汪某说明原由后将民事裁定书交给了汪某,汪某看到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后,懊悔不已地说道:“本想着欠款的事法院已经管了,一时高兴就去喝酒了,没想到让酒给耽误了开庭。”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是很严肃的事情,作为原告在法院受理了起诉后,应当按照传票上确定的开庭时间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并将法院立案庭的联系电话记好,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应当提前或及时联系法院,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以避免出现本案按撤诉处理的类似情况出现,这样既能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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