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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辍保学需要政府切实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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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控辍保学,还必须运用好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对政府工作的综合评价挂钩,与对干部的考核奖惩挂钩,与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担责不力、作为不够、控辍保学无效的,及时启动问责、追责机制。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明确加强学生失学辍学情况监测,把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地区作为重点监测地区,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等特殊群体作为重点监测群体,确保2020年实现全省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尽管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目前已经超过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但少数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及民族地区,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失学辍学现象,这既为实现国家确定的到2020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的目标带来挑战,也对实施精准扶贫以彻底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带来严峻考验。同时,当下一些地方对控辍保学还存在重视不够、职责不清、机制不完善、解决辍学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鉴于此,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7月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云南省此次出台的意见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特别是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考核的重要指标,这是对控辍保学责任边际的进一步厘清和界定,或者说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在控辍保学中的主体责任。

对于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来说,这些地区往往处于物质与精神贫困交织的地方,如何实现义务教育的控辍保学?如果仅仅是简单的一个权利与义务的逻辑,恐怕难以让失学辍学的现象完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将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以权力之手强力干涉和推进,让各级政府主动担责、切实履职、积极作为。

那么,各级政府在控辍保学中怎样主动担责、切实履职、积极作为呢?笔者以为,一方面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按标准建设好乡村学校,按标准切实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全面落实教育精准扶贫,把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作为脱贫攻坚的重点对象。尤其要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留守儿童、民族地区适龄儿童作为重中之重,优先帮扶,以消除因贫困而辍学;在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中,充分考虑边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把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边远地区的教学点纳入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消除因上学远上学难而辍学。

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进得来、下得去、用得上、教得好、留得住”的保障机制。在编制管理上,引入“班师比”和“科师比”,缓解小规模学校师资总量短缺和乡村学校师资构造性短缺的问题;加快教师的本土培养和定向培养,在师范类大学借鉴原来中师的培养教师模式,培养乡村全科教师;落实乡村教师各种津贴、待遇;评优、评先、评职向乡村教师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让乡村教师能够在乡村扎根,把心留下,以消除因教师的素质、工作状态以及短缺原因而造成学生辍学。

各级政府也要树立科学的教育管理理念,不盲目追求教育政绩,不简单以分数论英雄,不以升学率高低定成败,为学校和教师松绑,让学校能静下来做教育,让老师们能够静下心来当老师,还当地一个良好的教育生态。特别是要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多样的、适合的教育和各种可能的教育。

当然,要做到这一些,还必须运用好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对政府工作的综合评价挂钩,与对干部的考核奖惩挂钩,与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钩,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担责不力、作为不够、控辍保学无效的,应该及时启动问责、追责机制,不然有可能不痛不痒,隔靴搔痒,无法持续且根本性地解决控辍保学问题。

(作者:汤勇,系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农村教育实验专委会理事长、四川省陶行知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黄飞责任编辑: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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