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网讯(记者 高于婷)近日,环县天池乡曹李川一位村民在庆阳市政府网站留言反映,因其上学就业原因户口已迁出,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母亲在西峰区生活,近些年来并未曾享受过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老家住房现已年久失修,该村民想要修缮自家房子,但咨询村委会后,村委会工作人员告知其与父母已经分户,因此不能享受住房补贴。该村民对具体政策不足够了解,想知道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理,他是否还能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随后,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回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甘政办发〔2018〕144号)精神,环县制定印发的《环县农村危房(窑)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明确规定“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窑)改造补助和住房安全保障范围。”因此村委会以其“在外有安全住房”为由予以答复,是符合政策规定,是合理的。同时,由于该村民与父母已经分户,并有安全住房且能满足居住需求,所以不能申领住房补贴。
环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县农村举家外出户住房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环脱贫领发〔2018〕45号)规定,原居住地住房不安全、未享受危房改造政策、但已发放住房安全补助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返回原居住地完成房屋建设的农户,继续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每户按2.2万元补助,其他农户每户按0.8万元补助,同时扣除举家外出住房安全补助。该村民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就可继续享受危房改造政策,否则不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