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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推进化解“登记难”问题工作】20个热点问答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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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全面推进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

1、什么是“不动产”?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3、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

一是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

二是保障登记安全,权利主体行使物权权利更加方便;

三是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登记质量,增强不动产登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4、不动产统一登记对普通民众有何好处?

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比如,之前某市房屋转让需要到房管局和国土局分别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实行不动产登记之后,只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土地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证即可,更为方便快捷。

5、不动产登记费如何收取?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减半收取登记费。

6、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

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③预查封登记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7、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8、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9、申请人是否必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申请?

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核对身份、留存照片,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和见证签字。

10、不动产登记能否委托他人代办?

可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11、不动产登记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12、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申请的,提交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身份证明材料有哪些?

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14、不动产登记有无办结时限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告时间、权籍调查所需时间不包含在登记时限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未成年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16、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依申请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依嘱托登记的程序。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决定书及其相关嘱托文件办理:嘱托→接受嘱托→审核→登簿。

依职权登记的程序。登记机构因不动产灭失等原因办理依职权注销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启动→审核→登簿。

17、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8、什么是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依职权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9、什么是预告登记?什么情况下可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目前开展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是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是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20、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徐雅荷整理)


编辑:吴树权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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