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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网评:为消费幸福保驾护航 让消费引擎更加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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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1日起施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越发力,打造消费引擎越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出台,正当其时。

时代呼吁,消费者权益保护须进入新阶段,要与高质量发展相伴而行。高质量发展是全面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样也需要走上高质量轨道,这是打造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先后作过两次修正。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虚假宣传、“霸王条款”、预付款“退款难”“卷款跑路”、网络虚假营销、直播带货中的假冒伪劣以及“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和补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强化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明确消费者协会的履职要求,明确经营者义务的同时,为经营者合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顺势而为,为消费者权益保护进入新阶段保驾护航。

五大亮点,照亮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征程。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呵护民生福祉、保护经济活力、维护公平正义,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保障高品质生活,意义非常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强调“使居民有稳定收入能消费、没有后顾之忧敢消费、消费环境优获得感强愿消费”,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要求“优化消费环境”。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放心消费行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列入了国务院今年的重点工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统领各方,与时俱进,关口前移,社会共治五大亮点,能够更好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更好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更好推动消费市场繁荣发展,为扩内需,增进人民福祉打造法治保障。

聚焦重点,破解当前存在的诸多新困扰。《条例》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热点、焦点、重点问题,提出破解的“法治钥匙”。如共同治理体系,要让市场运行更有序,让政府保护更加有力,让社会监督更加有效。对较高的维权成本、恶意索赔问题,提出注重源头和解,加强行政调解,规范消费索赔。对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以及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提出,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平台、直播间和主播“人人有责”。对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自动续费、退款难等问题,提出,禁止“刷单炒信”,禁止“强制搭售”,禁止“大数据杀熟”,规范“自动续费”等等。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等。《条例》比较全面的解决了当前的一些让群众烦心、闹心的消费问题。

民有所盼、政有所为。消费环境建设永无止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永远在路上。我们要落实好《条例》,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全面树立消费者优先的政策取向,全面建设消费友好型社会,积极构建放心消费环境共治格局,持续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渠道,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同时,要大力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守护消费专项执法行动,瞄准霸王条款,纠正一批、查处一批、曝光一批。一体推进“一法一条例”落实,全力勾勒“放心消费在中国”的美好蓝图,为消费幸福保驾护航让消费引擎更加强大,我们赓续奔腾。(殷建光)


编辑:姜大捷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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