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庆阳市西峰区某银行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政处罚案件;
2024年3月26日,西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庆阳市西峰区某银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将一楼、六楼室内消火栓供水管道阀门关闭,导致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该单位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大队以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对该银行立案处罚,于2024年6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银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宁县某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件;
2024年5月14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商务局对某商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大厅东侧使用的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其产品现场质量检查不合格。大队随即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场所限期整改隐患。2024年5月21日,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该商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商场东侧放置的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筒体没有钢印,隐患未整改。该商场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以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为由,于2024年6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商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