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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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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妍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由中共陕西省委和陕甘边特委领导,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带领红二十六军和陕甘边人民,历经艰难曲折而逐步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根据地。

1929年起,刘志丹、谢子长先后打入军阀部队,进行了长期的兵运工作。1931年9月,刘志丹和马锡五等先后到南梁地区,建立了党直接领导的工农革命武装——南梁游击队,刘志丹任总指挥,在南梁、华池一带发动群众进行抗粮抗捐斗争。1932年3月,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游击队建立起了陕甘边第一个革命根据地——寺村塬革命委员会和寺村塬游击根据地,从而揭开了中国共产党在陕甘边地区创建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序幕。1933年11月3日至5日,中共陕甘边区特委和红军临时总指挥部在合水包家寨子召开联席会议,决定成立红二十六军四十二师。11月8日,在南梁荔园堡召开大会,宣布红二十六军四十二师正式成立,标志着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创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34年2月,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在南梁成立,习仲勋当选为主席。11月7日,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成立,标志着陕甘边革命根据地进入大发展时期。1935年2月,陕甘边革命根据地与陕北革命根据地统一为陕甘革命根据地,亦称西北革命根据地,为中共中央和各路红军长征提供了落脚点,为八路军主力奔赴抗日前线提供了出发点。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使党和国家在艰难时期保存了革命力量,培养出众多优秀的革命干部和军事人才,巩固和扩大了革命的群众基础,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和积极性,为后续革命的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其创建和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的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示范。

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诞生了人民调解制度。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是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突出特点。1943年《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这些法规规定的调解方式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调解的原则主要是:双方自愿;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调解的范围主要是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等。调解一般需制作和解书。调解过程中调解人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人民调解是新民主主义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司法工作公正与高效的结合,对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还诞生了“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在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他在巡回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他依靠群众纠正错案,解决疑难案件,被人民群众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工作经验被总结“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把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创造性地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的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解决了大量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还对后来中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司法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典范。这种审判方式所蕴含的亲民、公正、高效等价值理念,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意义,但也可能存在一些相对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不能否定其巨大的历史贡献和价值,随着革命的发展和实践的推进,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司法环境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时期处于长期的战争状态,战争频繁,社会动荡不安。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包括审判场所的不稳定、司法人员的流动性大等。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地处偏远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资源匮乏。这使得司法机构在物资、设备和人员方面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无法像在发达地区那样拥有完善的司法设施和专业的司法人员。面临物资匮乏、人才短缺等问题,可能影响司法工作开展的深度和广度,比如调查手段可能相对有限,司法设施不够完善等。

当时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大部分群众文化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这给司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需要司法人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建立初期,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在部分复杂案件的处理和应对上,缺乏足够的经验积累,处理方式不够成熟。司法环境受到战争形势、政治需要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性和专业性产生影响。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政府实施的各种举措也对当时的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选举权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对革命政权的信任和支持。推行“十大政策”“豆选法”“三三制”等民主法治建设制度,注重司法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信力。通过公正司法,解决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为后来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促进了中国法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公正司法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司法人员即使在艰难条件下也努力确保司法公正,这提醒当代司法必须始终坚守公正这一核心价值。

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司法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当代司法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也应注重实际效果,合理运用司法裁量权,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这提醒我们司法要贴近群众,充分考虑人民的意愿和需求,当代司法也应注重公众参与和民意沟通,司法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当代司法要始终把保障人民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同时当代司法也应注重通过案件审判传递正确的价值导向和法治观念,发挥司法教育引导功能,通过法律实施与应用过程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庆阳市委党校(庆阳市行政学院)]


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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