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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三季度典型执法案例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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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镇原县某餐饮酒店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件

2024年8月12日,镇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镇原县某餐饮酒店使用的3具MFZ/ABC4-A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钢瓶筒体没有钢印,8月21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有1具MFZ/ABC4-A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钢瓶筒体没有钢印,未完成隐患整改,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以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立案处罚,于2024年9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酒店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朱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陕西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行政处罚案件

2024年8月9日,环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环一联轻烃厂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同时对该单位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陕西某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技术服务机构在7月份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杨军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大队于2024年8月19日依据《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甘消〔2023〕106 号)第二部分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庆阳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行政处罚案件

2024年8月15日,西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区政府“12345”政务服务平台转发的举报投诉,反映紫玉润园小区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现场核查该单位安排的一名值班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且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室联动设备,存在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控室值班的情形,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规定中第二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庆阳市正宁县某餐饮店电器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政处罚案件

2024年7月2日,正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庆阳市正宁县某餐饮店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厨房南侧1具、北侧1具液化石油气瓶均设置可调节的调压阀,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7月9日前改正。7月11日大队对其隐患进行复查,该场所已将厨房南侧1具液化石油气瓶调压阀进行了更换,但北侧1具液化石油气瓶调压阀仍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大队对该餐饮店立案处罚,于2024年7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餐饮店停止使用厨房北侧不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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