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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庆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护航婚姻守护幸福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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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网讯(庆阳融媒记者 刘萍凝 胡蕊)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财产分割、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婚姻秩序维护等社会关切问题作出细化规定,通过法律手段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家庭稳定。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3年,全市法院审理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2745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24.15%,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1281件,占家事案件的88.51%。财产纠纷、子女抚养权问题一直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关注的热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高质量的审判树立裁判规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人民群众形成正确的礼俗观念,让婚姻始于爱,让家庭更和睦。

夫妻共同财产处分:

从“一刀切”到综合考量

“父母出资购房如何分割?”这是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常见情形。在某起离婚案件中,男方父母婚后全额出资购房但未明确约定归属,夫妻共同生活8年后离婚。依据新规,法院将房产判归男方所有,但综合考虑女方对家庭的长期付出及子女抚养责任,判决男方补偿女方房产价值的30%。

《解释(二)》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作出重大调整,强调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中对家庭贡献、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杨安福说:“《解释(二)》进一步明确,父母出资需结合婚姻实际贡献综合考量,既保护出资方利益,也肯定家庭付出价值”。

杨安福指出,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是为了让子女更好地生活,当感情破裂离婚,有违父母出资买房的初衷。在涉及房屋分割时,作为民事纠纷,首先应尊重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出于对出资父母财产的保护和情绪的照顾,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比例,充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社会和谐。

维护婚姻法律秩序:

严打“假离婚”与重婚

袁某和赵某系“换亲”而缔结婚姻,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1年补领结婚证。婚后,二人常因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袁某前往天津务工,与赵某联系逐渐减少。期间,袁某结识了从某,与从某前往山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先后于2011年、2013年生育了两个孩子。目前,袁某因涉嫌重婚罪已被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解释(二)》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假离婚不可逆”原则,并明确重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刘丹说:“重婚挑战‘一夫一妻’制底线,法律绝不因婚姻形式变化而认可其效力。”重婚作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这次《解释(二)》规定是对“重婚无效”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在诉讼过程中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但并不改变无效婚姻的性质,并不因诉讼时婚姻无效情形消失,而使之后无效的婚姻关系变得有效。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严惩抢夺藏匿子女行为

白某和孙某于2012年在外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两个女孩子。后两人因产生矛盾分居,孩子随白某生活。2024年孙某及其父亲从白某手中强行带走两个孩子,随孙某生活。白某向法院诉讼离婚。

针对离婚纠纷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及财产承诺反悔问题,《解释(二)》明确了司法干预措施。

对于该离婚案,一审法院判决两个女儿均由其父孙某直接抚养,孩子抚养费由孙某自行负担,白某享有探望孩子权利,孙某负有协助义务。在双方经济条件、教育条件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作出夫妻双方各抚养一名孩子的判决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两名孩子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具有深厚的姐妹情感,强硬地将两名孩子分开并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愿、生活环境、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在兼顾法理的同时,作出符合情理的安排,体现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切实保护了家庭关系中作为弱势一方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示范和参考。”刘丹说。

此外,《解释(二)》还规定,抢夺子女者丧失抚养优先权。刘丹指出:“抢夺藏匿行为直接纳入抚养权判定不利因素,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弱势方权益主张:

倾斜保护与损害赔偿

刘某与王某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店铺,刘某出资70%,王某负责经营。两人分开后产生财产纠纷。判决中按出资比例分割本金,但增值部分按贡献分配,王某获40%份额。

《解释(二)》在财产分割、无效婚姻中加大对女方、无过错方及善意第三方的保护力度,还强调了“平衡个人财产权利与家庭团体利益”。新规打破单纯出资论,肯定劳务贡献价值,尤其保护经济弱势方。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存在婚后与父母共同生活情形,必然会造成财产混同的情况。“在离婚时,如果涉及共同家庭混同财产的分割,就需要合理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要考虑各自对于混同财产的贡献、对家庭的付出等多方面因素,既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父母的合法利益。”杨安福说。

《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事法律体系进一步成熟。通过综合考量婚姻伦理、财产关系与未成年人权益,新规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正如杨安福法官所言:“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守护家庭温暖的盾牌。”

《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既体现了对婚姻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也为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了更精准的司法指引,引导社会形成理性健康的婚恋观。

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灵燕表示,当代婚姻应以法律为基石,注重情感与责任的统一:夫妻双方需建立平等沟通机制,尊重彼此人格独立;面对矛盾时优先通过协商化解,避免将物质利益凌驾于情感纽带之上。婚姻不仅是私人契约,更是社会文明的缩影。唯有以法律为盾、以爱为舟,方能抵御生活风浪,让婚姻回归相互成就的本质,为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注入持久力量。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关注和支持,从不同角度提供更多的婚姻辅导和帮助,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编辑:吴树权责任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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