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防救援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一批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场所及单位。现对本阶段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火灾风险隐患曝光,以督促整改,杜绝火患。
案例一:庆城县张某、宁县黄某占用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政处罚案
2025年,庆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庆城县张某、宁县黄某将私家车停放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处罚。庆城大队、宁县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分别于2025年1月20日、2025年3月31日给予张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黄某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陈某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拒不改正行政处罚案
2025年1月14日,镇原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陈某将个人所属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镇原县璟华豪庭小区(华青尚品)3号楼1单元1层电梯前室,在大队要求将车挪离后,以“有事在忙”为由,拒绝挪走电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处罚。于2025年1月20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某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物业公司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26日,环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环县某高层住宅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场所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要求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处罚。于2025年1月3日,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小区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