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防救援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一批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场所及单位。现对本阶段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火灾风险隐患曝光,以督促整改,杜绝火患。
1.庆阳某食品加工公司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15日,庆阳市西峰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庆阳某食品加工公司开展熟悉演练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多处火灾隐患且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对该单位进行了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要求该单位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5年1月2日,西峰区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该单位仍多处隐患未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大队依法立案处罚。西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于2025年7月4日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郭某指使他人冒险作业、张某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12日,庆阳市西峰区某热源厂脱硫塔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为工人张某、王某在脱硫塔顶部进行热切割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熔渣引燃脱硫塔顶部可燃材料发生火灾。张某无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郭某在明知张某无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仍指派张某进展热切割作业,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西峰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于2025年5月26日,将案件移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办理。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给予郭某行政拘留10日,给予张某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3.合水某培训学校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行政处罚案
2024年11月30日,合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合水县某培训学校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场所2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外观与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学校限期整改隐患。12月3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复查时发现,2具不合格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仍在使用,未完成隐患整改,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队以依法立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1月8日给予该学校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法定代表人赵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