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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只鸡的错与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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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下午,一起邻里间因11只鸡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巡回审判调处以双方和解而“尘埃落定”,案件的一波三折以及最终皆大欢喜的结果让我记忆犹新。

  69岁的郑大伯和83岁的郑大爷是邻村村民,郑大伯的家与郑大爷的自留地相邻。2016年1月15日中午,郑大伯家散养的11只鸡闯入了郑大爷家的菜地,吃了撒在地上的毒谷粒,最终11只鸡全部死亡。该起纠纷闹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组织双方调解,83岁的郑大爷执拗得很,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调解无果而终。

  5月24日,郑大伯一纸诉状递到了江山法院,要求郑大爷赔偿毒死的11只鸡的损失1414.50元。

  翻阅了原告提供的材料,为了避免先入为主的片面思路,我决定上门送达诉讼材料,顺道从被告处了解一下案情。去了两次,终于找到了被告郑大爷,郑大爷还是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我决定上门巡回审判。庭审当天下午室外气温高达37摄氏度,我与书记员徐宁早早赶到被告所在村,在村委会会议室搭建起了临时的巡回审判庭。原、被告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员程洋冰受邀到场协助调解,老程做群众工作很有办法,他同时也是我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双方所在村的村干部及被告家属也到场。

  “他自己家的鸡不圈养好,跑到我的菜地里吃菜,都是他自己的责任,毒死活该。我还没让他赔偿我菜的损失呢。”被告说话有些费力,但思维还算清晰。被告的家属也在旁边煽风点火,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他不声不响地撒毒谷粒,让我死了那么多鸡,太缺德了。”原告也据“理”力争。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都把过错归咎到了对方的头上。眼见双方争执不下,我决定暂停庭前调解,启动庭审程序。通过法庭调查,基本查明了案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两位老人用粗浅的乡村民俗指责对方的过错,你来我往,互不相让……案件如果简单判下去,案件是结了,但事情不一定能了结,说不准谁都不服、矛盾还会加深。想到这里,我宣布休庭,恢复了调解程序。

  “原告的鸡进被告的菜地是不对,但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也有错。”我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双方各自的过错,厘清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人民陪审员和村干部更多的是从情、理的角度耐心劝解双方。

  经过一次又一次背靠背的调解,双方的差距逐渐缩小……最后,连被告家属的态度也慢慢转变,转而劝导执拗的被告,并同意代付赔偿款。

  经过近两个小时情、理、法的轮番攻势,下午5时,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450元,原告承诺对家鸡进行圈养,不得再放任到被告菜地里觅食。

  被告家属配合地从家里取来钱。在大家共同见证下,钱款当面给付两清,两位老人握手言和。

  回程的车上,我们有说有笑,室外高温留下的余热依旧,但案结事了,我们的心里比吃了冰糕还凉爽。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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