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马同志:
我在一家餐饮店工作,经常加班加点,有时年休也休不上。原先我担任主管,后来莫名其妙地被撸了,工资也少掉一千块。现在我不想做了,想讨要补偿,结果遭到拒绝。单位说我自己写的加班记录无效,岗位调整后几个月都没有提出异议,视作“协商一致”了。至于年休,店里说会在淡季安排的。请你分析分析,企业这样的说法有理吗?我的权益还能讨回吗? 读者 小李
小李:
你可以尝试仲裁讨要说法,但由于你碰到的都是一些实践操作中的难题,能否支持真的不好说。这里我来分析一下,供你参考。
第一,关于加班工资。加班当然要付加班工资,问题是举证责任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你说你加班了,但必须要有单位认可或抵赖不了的证据,现在你只是自己有记录,证明力显然就成问题了。虽然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遇到单位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只有在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作为员工,应当注意留存加班的相关依据,如公司盖章确认的加班排班表、休息休假期间从事加班工作签订的合同、发送的工作邮件、电话记录、微信记录等,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这些资料将成为帮助劳动者维权的有利证据。
第二,关于年休问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现在的问题是,你当时有没有提出过年休?单位是否拒绝?若没有,那么单位根据工作特点跨年度安排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年休的前提是不影响工作,如果单位跨年安排你年休了,就等于履行了法律义务,一般而言,年休是以休为主,而不是以补偿为主。
第三,关于岗位变更。变更岗位应当协商一致或有法定理由,问题是你变更时有没有签字或交涉,包括投诉、申请仲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