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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下垂电缆绊倒 管理不到位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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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7日上午,刘生骑着一辆带有遮阳篷的电瓶车,在骑行过程中,突然被一电线杆严重下垂的网络线缆绊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脚第四趾第二关节脱位、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等,入院治疗。

事后,刘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线缆所属的永嘉联通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万余元。

对此,永嘉联通辩称,没有证据表明事故发生与电缆有关,且刘生的电动三轮车搭建遮阳篷,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自身有重大过错。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永嘉联通对此事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刘生自担10%的责任。

关于受伤是否因被告方下垂的线缆刮倒所致的问题,法院分析认为,从事后拍摄的现场照片看,线缆下垂严重。结合证人证言,可以得出线缆与电瓶车有发生接触。因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原告受伤系被告的线缆刮倒所致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生骑着带有遮阳篷的电瓶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责任认定,判令永嘉联通赔偿刘生相关损失9000余元。

编辑:栗萌责任编辑: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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