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东报数字报

  • 掌中庆阳客户端

首页 > 县区  > 宁县
【扫黑除恶进行时】王某甲“恶势力”犯罪团伙9名成员受审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打开微信,点击 “ 发现 ” ,使用 “ 扫一扫 ” 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庆阳网讯(通讯员 高来荣) 4月27日,宁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甲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一案,这是2020年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宋某甲、宋某乙等人在宁县盘克镇形成了以王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当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逞强滋事,敲诈勒索,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宋某甲、宋某乙持械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宋某丙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宋某甲、宋某乙八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甲、刘某乙、何某某、王某乙、胡某某、宋某甲、宋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某甲、宋某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作用相当,王某甲应当数罪并罚。刘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后,宁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阅卷,把握案情,为庭审做准备。庭审中,法庭严格按照涉恶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认真调查,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层次分明、秩序井然。

  鉴于涉案人员较多,法庭将择日宣判。

  宁县扫黑办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宁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准确、有力惩处,坚决扫荡黑恶势力犯罪,进一步彰显了法治权威,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编辑:吴树权责任编辑:吴树权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