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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消防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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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消防总队、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联合部署开展消防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庆阳市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为持续净化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化解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以下消防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镇原县凯豪餐饮酒店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8月12日,镇原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镇原县凯豪餐饮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二层南侧安全出口处使用的3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4A,标识生产者:潍坊华宝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钢瓶筒体没有钢印,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条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大队随即责令酒店限期改正。2024年8月21日,大队对该酒店进行复查时,发现仍有1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钢瓶筒体没有钢印,未完成隐患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镇原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镇原县凯豪餐饮酒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酒店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环县康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案

2024年8月23日,环县消防救援大队、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环县康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环县康润嘉苑小区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小区3号楼1单元使用的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产品型号:WT-BLZD-I1LROE2,标识生产者:蓬江区万安特电器厂)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后经复查仍有2具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环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环县康馨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华池县凌点俱乐部(个体工商户)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9月2日,华池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华池县凌点俱乐部(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南侧室内消火栓箱2 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3,标称生产者: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和北侧室内消火栓箱2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2,标称生产者:郑州市汜水黄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后经复查南侧室内消火栓箱内使用的2具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仍未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华池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华池县凌点俱乐部(个体工商户)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场所经营者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庆阳御指庄园娱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9月9日,庆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庆阳御指庄园娱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南侧疏散通道10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4,标称生产者:兰州天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后经复查仍有2具灭火器未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庆城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庆阳御指庄园娱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甘肃步天医药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9月14日,正宁县消防救援大队、正宁县应急局对甘肃步天医药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库房北侧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4,标称生产者:兰州天河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后经复查仍未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甘肃步天医药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宁县格森商务酒店使用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4年9月19日,宁县消防救援大队、宁县商务局、宁县公安局对宁县格森商务酒店开展联合检查,发现场所东侧一楼楼梯口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型号:MFZ/ABC4,标称生产者:江苏快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5条之规定,现场判定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后经复查仍未整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宁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给予宁县格森商务酒店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灭火器、安全出口标志是常见的消防器材之一,且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而认证合格的灭火器、安全出口标志是保证灭火、疏散逃生性能和安全使用的根本保障。不合格的灭火器、安全出口标志,往往无法正常使用,严重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上述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消防安全领域突出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从源头预防和消除因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火灾隐患,对忽视消防产品安全的各类企业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遵守消防规定,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筑牢消防安全“防火墙”。

编辑:吴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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